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情形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方法(实施)>的通告》(国税发〔2008〕30号)要求,居民企业经营者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1.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要求可以不设定帐本的;
2.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要求理应设定但未设定帐本的;
3.私自消毁帐本或是拒不出示缴税材料的;
4.虽设定帐本,但帐目紊乱或是成本费材料、收益凭据、花费凭据上缺,无法查帐的;
5.产生缴税责任,未依照规范的时间申请办理税务申报,经税务局责令改正期限申请,贷款逾期仍不申请的;
6.申请的计税基础显著稍低,又无任何理由的。
特殊行业、独特种类的经营者和一定规模以上企业的经营者不适合本方法。以上特殊经营者由国家税务总局再行确立。
由此,有很多网民提出问题,是不是只需满足以上标准就可以选用核定征收的方法缴税?
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要求,经营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税务局有权利核准其应纳税所得额:(一)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要求可以不设定帐本的;(二)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要求理应设定但未设定帐本的;(三)私自消毁帐本或是拒不出示缴税材料的;(四)虽设定帐本,但帐目紊乱或是成本费材料、收益凭据、花费凭据上缺,无法查帐的;(五)产生缴税责任,未依照规范的时间申请办理税务申报,经税务局责令改正期限申请,贷款逾期仍不申请的;(六)经营者申请的计税基础显著稍低,又无任何理由的。税务局核准应纳税所得额的主要程序流程和方式由国务院办公厅税收主管机构要求。
在采用核定征收前,务必确定这六种情形已真实产生。除第一种可以不设定帐本的情形外,只有对已产生个人行为情形开展分辨,而不可以预测、估算或事先评定。
并不是只需满足以上标准就可以核定征收,对企业所得税征缴方法必须由税务局评定、审核。李志远提示,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并不是一项政策优惠,也从来没有文档要求,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时,产生成本开支能够 不必税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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