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改查账征收,核准期内的亏损能在查帐后填补吗?

客观事实 ,即然核定征收,这也是沒有赢亏定义的;换句话说,即然核定征收,就表明账簿不完善。相反讲,假如能测算赢亏、账簿完善,则已早已不符核定征收标准了。

依据《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方法》第三条要求,纳税人具备以下情况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要求可以不设定账簿的;

(二)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要求理应设定但未设定账薄的;

(三)私自消毁账簿或是拒不给予纳税材料的;

(四)虽设定账簿,但帐目紊乱或是成本费材料、收益凭据、花费凭据上缺,无法查帐的;

(五)产生纳税责任,未依照规范的时间申请办理纳税申请,经税务局责令改正期限申请,贷款逾期仍不申请的;

(六)申请的计税基础显著稍低,又无任何理由的。

《国税总局关于做好〈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方法〉(实施)的通告》(国税发〔2008〕30号)文档规定:严苛依照规范的标准和规范明确企业所得税的征缴方法。不可违反规定扩张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范畴。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改查账征收,核准期内的亏损能在查帐后填补吗?

税收法律实际上对于此事也是有明文规定。

依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法条例全文》第十条要求,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所称亏损,就是指公司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规章的要求将每一纳税本年度的收入总额扣减不征税收入、不征税收入和各类扣减后低于零的金额。换句话说,这儿的“亏损”,原是税收法律规格的亏损。

《国税总局关于做好〈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方法〉(实施)的通告》(国税发〔2008〕30号)第六条 选用应税所得率方法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缴个人所得税额计算方法以下:

应缴个人所得税额=应纳税收入额×税率

应纳税收入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

或:应纳税收入额=成本费(花费)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纳税人若没法给予收入总额或是成本总金额,则立即认定其应缴个人所得税额。

换句话说,核定征收方法下,压根造成不上税收法律规格的“亏损”,当然不涉及到填补难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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