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收入确认的时间差进行税收筹划

  根据最新的会计收入准则的规定,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合同,同时满足下列5个条件的,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商品控制权的时候确认收入:

利用收入确认的时间差进行税收筹划

  第一,合同各方已经批准合同,并且承诺将各自履行义务

  第二,合同明确了各方与所转让商品相关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合同有明确的与所转让的商品相关的支付条款

  第四,合同具有商业实质

  第五,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取得的对价很可能收回。

  如果不满足上述五个条件,则不能确认收入,而是要作为一笔负债处理。没有商业实质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也不属于收入确认的范围。当客户存在信用风险,即支付对价的能力和意图不明确,企业预期很可能无法收回全部合同对价的时候,也不能直接确认收入。

  案例:某企业为客户生产一台专利设备,价格为1000万元,按照以前的做法,如果能够在30天内交货,客户可以享受5%的销售折扣50万元。在这样的业务安排下,应当按照价款全额计算增值税,销售折扣计入财务费用。如下:

  应交增值税=1000*13%=130(万元)

  财务费用抵扣企业所得税=50*25%=12.5(万元)

  我们将业务模式进行修改,企业为客户生产专利设备,基础价格为950万元,如果能够在30天内交货,企业还可以获得客户提供的10万股企业股票作为奖励。在合同签订日,每股价格为5元。由于企业无法估计未来是否能够在30天内交货,即便确实能够保证在30日内交货,由于缺乏类似合同的执行经验,企业可以认为股票行权时,可能会发生无法过户、无法以合理价格出售等情形,因此不能在合同签订时,就对这10万股确认为收入,而是要在确实获得了10万股股票之后,才能确认收入。

  假设低25天交货,当日股票价格为5.5元。则:

  应交增值税=950*13%=123.5(万元)

  剩余的10万元要等股票过户完成之后再确认,假设60天之后过户完成,当日股票价格为4.5元。则:

  应交增值税=50*13%=6.5(万元)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抵扣企业所得税=5*25%=1.25(万元)

  虽然应交增值税的总额没有发生变化,但以股票形式给与的对价,由于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可以延迟缴纳增值税。延迟的时间对于企业来说便是无息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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