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企业股权投资的税务筹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案例分析企业股权投资的税务筹划

  投资资产,是指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形成的资产。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投资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

  •   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
  •   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企业转让资产,该项资产的净值,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资产的净值,是指有关资产、财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已经按照规定扣除的折旧、折耗、摊销、准备金等后的余额。

  如果企业准备转让股权,而该股权中尚有大量没有分配的利润,此时,就可以通过先分配股息再转让股权的方式来降低转让股权的价格,从而降低股权转让所得,减轻所得税负担。

  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简称限售股)取得收入的企业(包括事业单位、社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企业在限售股解禁前将其持有的限售股转让给其他企业或个人(简称受让方),其企业所得税问题按以下规定处理:

  (1)企业应按减持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限售股取得的全部收入,计入企业当年度应税收入计算纳税。

  (2)企业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前已签订协议转让给受让方,但未变更股权登记、仍由企业持有的,企业实际减持该限售股取得的收入,依照第一项规定纳税后,其余额转付给受让方的,受让方不再纳税。

  下面我们通过案例分析一下企业股权投资的税务筹划

  案例分析

  甲公司于2016年3月15日以银行存款1000万元投资于乙公司,占乙公司(非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709%,已知乙公司未分配利润为500万元。乙公司保留盈余不分配。

  2019年9月,甲公司将其拥有的乙公司70%的股权全部转让给丙公司,转让价为人民币1210万元。转让过程中发生的税费为0.7万元。甲公司应当如何进行纳税筹划?

  如果甲公司直接转让该股权:可以获得股权转让所得:1210-1000-0.7=2093(万元)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209.3×25%=52.325(万元)税后净利润:2093-52.325=156975(万元)

  如果甲公司先获得分配的利润,然后再转让股权,则可以减轻税收负担。

  方案如下:2019年3月,董事会决定将税后利润的30%用于分配,甲公司分得利润105万元。2019年9月,甲公司将其拥有的乙公司70%的股权全部转让给丙公司,转让价为人民币1100万元。转让过程中发生的税费为0.6万元。

  在这种方案下,甲公司获得的105万元股息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甲公司获得的股权转让所得:1100-1000-0.6=994(万元)。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9A×25%=24.85(万元)。税后净利润:105+994-24.85=179.55(万元)

  通过纳税筹划,多获得税后净利润:179.55-156.975=2257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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