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变结算方式的税收筹划

  不同的销售结算方式,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不同,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在合同中进行约定和安排,进行税收筹划。当然,销售结算方式的筹划肯定是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尽量采取有利于企业的结算方式,以延迟纳税时间,延迟纳税是根据实际业务规划而设定的,税务不会因此而加收利息,所以相当于企业获得了一笔零息贷款。

改变结算方式的税收筹划

  案例:某文具店7月份销售文具113万元(含税),先发货,后付款。一直等到10月份才汇来部分货款22.6万元。如果双方就是按照普通的销售货物来签署合同,属于直接收款方式,应当在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如果对方在发货当天,就要求文具店开具113万元发票,则文具店在发货当天就要交13万元的的增值税;如果对方没有要求开发票,则文具店需要在10月份缴纳2.6万元的增值税。

  可以如何进行税收筹划呢?由于购货方是大型商场,货款结算采用销售后付款的方式,可以考虑选择委托代销的模式。这样一来,可以按照委托代销结算方式进行税务处理:

  (一)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

  (二)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文具店和商场可以推迟结算,商场在7月份不付款,也不开具代销清单。则文具店可以不计算销项税额,一直等到10月份,再按收到代销单位的销货清单后,再确认销售额,并计算销项税额:

  [33.9/(1+13%)]*13%=3.9(万元)

  对尚未收到销货清单的货款可以暂缓申报、计算销项税额。如果不按委托代销结算方式处理,则应计提销项税额:

  [113/(1+13%)]*13%=13(万元)

  因此,对此类业务,选择委托代销结算方式可以实现递延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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