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适用范围及政策

  一些小微企业由于财务不健全等原因不能准确核算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往往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无论是政策上还是申报上都与查账征收存在较大的差异,但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的核定征收企业也需要按规定进行汇算清缴。为了帮助纳税人更好地了解核定征收的相关政策和流程,我们编制了本期专题,供参考。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适用范围及政策

  一、什么情形下,可以实行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

  (一)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薄的;

  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6.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二)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内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企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试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1.在综试区注册,并在注册地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货物日期、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的;

  2.出口货物通过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电子商务出口申报手续的;

  3.出口货物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其增值税、消费税享受免税政策的。

  目前,浙江省杭州、温州、绍兴、义乌4个市县设立了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

  二、哪些纳税人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

  (一)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一项或几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核定征收企业可以享受的优惠除外)的企业;

  (二)汇总纳税企业;

  (三)上市公司;

  (四)银行、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担保公司、财务公司、典当公司等金融企业;

  (五)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税务、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工程造价、律师、价格鉴证、公证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专利代理、商标代理以及其他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

  (六)专门从事股权(股票)投资业务的企业;

  (七)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企业;

  (八)一定规模以上的企业;

  (九)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三、核定征收企业可以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核定征收企业可以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取得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三)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

  四、核定征收的方式有哪几种?

  核定征收的方式有两种。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具体情况,对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核定应税所得率或者核定应纳所得税额。

  (一)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其应税所得率:

  1.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的;

  2.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的;

  3.通过合理方法,能计算和推定纳税人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总额的。

  (二)纳税人不属于核定其应税所得率情形的,核定其应纳所得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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