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疫情,小微企业优惠政策总结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一系列支持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共涉及支持防护救治、支持物资供应、鼓励公益捐赠、支持复工复产四个方面12项政策。今天我们来梳理下小微企业优惠政策

面对疫情,小微企业优惠政策总结

  一、2020年度发生亏损

  餐饮店老板问:我公司主要是提供餐饮服务的,因受疫情影响预计2020年度全年会发生亏损,税务上有政策扶持么?我又该如何享受呢?

  解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四大类,且满足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50%以上的,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你公司符合上述要求,在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声明》即可享受该政策。

  二、四项服务收入免税

  快递公司老板问:我们快递公司属于小规模纳税人,以前月收入不超过10万时,可以享受小微企业增值税免税,受疫情影响大家网购量激增,我们前两月收入超过30万是不是就不能享受免税了?

  解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及相应附加税。

  你公司属于免税范围,可按照本规定享受免税。

  三、四项免税服务收入发票开具

  连锁酒店老板问:我公司是连锁酒店提供住宿服务,属于一般纳税人,按照新政策可享受免税,但是我公司2020年1月份收取的住宿费中,2笔已经开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另外3笔尚未开票,请问应该如何处理?

  解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规定:

  (1) 纳税人按照有关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 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的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

  (3) 未及时开具红字发票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

  由于你公司1月份开具的2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跨月,无法作废了,因此,应当开具对应的红字发票后,再按规定开具普通发票。

  另外3笔尚未开票只能开具普通发票。

  四、企业捐赠涉税处理

  企业捐赠者问:我们企业通过红十字会捐赠了现金和自产的口罩用于疫情防控,可税前扣除金额受利润总额12%的限额约束么?需要做视同销售处理么?

  同时,我们还直接向武汉中心医院捐赠了进口的防护服,这个允许税前扣除么?进口环节有什么税收优惠么?

  解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

  (1) 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不受限额约束;

  (2) 单位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及相应附加税,无需做视同销售处理。

  (3) 企业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取得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后,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6号》规定,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五、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

  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问:为了扩大产能,我公司2月初购置了5台口罩机,突然增加了很多进项税,预计2月份会形成一块留抵税额,这方面有相关的优惠政策么?

  解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你公司可以享受以下两项优惠政策:

  (1) 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故你公司购买口罩机的成本,税务上可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

  (2)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故你公司可在3月申报期内,完成2月份的增值税纳税申报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六、单位发放预防用品

  用人单位问:我们公司开工后,每天要给员工派发口罩用于防护,那需要替员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么?

  解答:不需要。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规定,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七、防疫工作补助和奖金

  医务工作者问:作为奋斗在防疫一线的医务工作者,我们可以享受到什么税收政策关怀?

  解答:(1)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规定,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2) 部分地区暂缓对医院等参与防疫防控的单位和人员开展 2019 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工作,并提供专业辅导,具体参照当地政策执行。

  八、税款缴纳存在困难

  中小企业问:受疫情影响,中小企业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企业缴纳各项税金存在困难,各地方有什么扶持性的政策么?

  解答:目前扶持性的政策主要涉及以下几类,具体执行参照当地政策:

  (1) 延期申报纳税:因受疫情影响,纳税人在法定期限内办理申报有困难的,可依法申请进一步延期;

  (2) 房产税、土地税减免:受疫情影响,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企业,可申请减免;

  (3) 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对因疫情防控停业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免缴或适当调整当月定额税款;

  (4) 缓缴三项社保:受疫情影响,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企业,按规定经批准后,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

  (5) 阶段性减免三项社保:除湖北外各省份,从2月到6月可对中小微企业免征上述三项费用,从2月到4月可对大型企业减半征收;湖北省从2月到6月可对各类参保企业实行免征。

  同时,6月底前,企业可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在此期间对职工因受疫情影响未能正常还款的公积金贷款,不作逾期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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