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负责人能不能变更,你怎么看?

  个人独资企业申请变更负责人,应当依法释明原因,不予受理,并出具相关文书。

  近期,笔者遇到一个案例。某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甲某依据聘用乙某为负责人,并办理了负责人变更登记。

  变更登记后,税务局接收到新的负责人信息,认为负责人变更与投资人变更应当同步进行,因此投资人甲某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甲某认为此次聘任仅涉及负责人变更,不涉及财产权利转移,因此不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负责人能不能变更,你怎么看?

  对这一问题,讨论中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依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十九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因此甲某有权聘任乙某为负责人。负责人的职务变化不影响投资人财产权利转移,不应当征税。按照登记系统中既定的操作办法,在变更登记中将负责人予以变更也具备可行性。

  第二种意见认为依据《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事项应当包括:企业名称、企业住所、投资人姓名和居所、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经营范围。”因此负责人变更不属于登记事项变更,不应办理。

  笔者支持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个人独资企业法》虽然规定了投资人聘用他人管理企业的权利,但这一权利依法无需登记机关进行登记,经签订书面合同后即生效。

  二、登记系统中虽然能够做到“变更负责人”,但这一事项不是登记事项,登记行为无法定授权,按照“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不应受理。

  三、包括“负责人信息”在内,因行政管理或监管需要,在商事登记中还采集了登记事项之外的其他信息,这些信息仅为政府机关行使职能需要。如企业联系方式,不是登记事项,但属于需要采集的内容,因此无法受理联系方式的变更登记,如有涉及录入错误等特殊情况的,按照各地相关有关规定办理。

  综上,个人独资企业申请变更负责人,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对这种申请,应当依法释明原因,不予受理,并出具相关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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