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优惠能否追溯享受

问:是天津一家主要承接城镇污水处理的企业,从2018年起未申报享受符合条件的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请问2020年能否往前追溯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3)项规定,企业从事合格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88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27条第(3)项所称合格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实施。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合格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收入,自项目第一生产经营收入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优惠能否追溯享受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改委关于公布环保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2009〕166)附《环保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后,公共污水处理项目条件:1。根据国家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等国家规划设立;2.专门从事城市污水的收集、储存、运输、处置和污泥处置(包括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准入条件的水泥窑协同处置);3.按照国家规定取得污水处理特许经营权,或者符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生活污水污染处理设施经营资质;4.项目设计、施工、运营管理人员具有国家相应专业资质;5.项目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通过相关验收;6.项目经设区市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总量核实;7.排放水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8.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的公告》(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第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优惠的追溯,是指企业依法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但在优惠事项所属年度最终结算申报期限前未享受且多缴税款的,可以在税收征管法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减免税,并要求退还多缴税款。企业追溯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目录》和本公告规定的保留备查资料。有关资料证明企业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企业应当申请补充优惠备案。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应当通过办理优惠事项所属年度补充申报享受优惠。企业所得税优惠追溯适用于2015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第23号于2015年4月24日修订)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纳税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要求税务机关退还多缴税款,并计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应当及时核实后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退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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