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的企业所得税能够核定征收吗?

一般纳税人的企业所得税能够核定征收吗 ?

在房地产营改增之前,很多年销售总额超出五百万元的企业,企业所得税全是核定征收的,那麼在房地产营改增之后,这种企业还能够再次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吗?

查遍税收法律,大家确实沒有寻找不允许以上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文档,那麼,这是不是表明以上企业还能够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呢?

最先,大家看一下怎样的企业应当采用【核定征收】方法征缴企业所得税:

国税发【2008】30号

国税总局关于做好《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方法(实施)》的通告》

一般纳税人的企业所得税能够核定征收吗?

第三条 经营者具备以下情况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要求可以不设定帐本的;

(二)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要求理应设定但未设定账薄的;

(三)私自消毁帐本或是拒不出示缴税材料的;

(四)虽设定帐本,但帐目紊乱或是成本费材料、收益凭据、花费凭据上缺,无法查帐的;

(五)产生缴税责任,未依照规范的时间申请办理税务申报,经税务局责令改正期限申请,贷款逾期仍不申请的;

(六)申请的计税基础显著稍低,又无任何理由的。

在其中

在其中(一)至(四)全是指的沒有会计账簿或是会计账簿错乱,这都归属于会计核算不完善,换句话说,当会计核算不完善的情况下,才需要采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

那麼,大家再看一下【增值税】的有关要求

增值税暂行规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四条 有下面情况之一者,应按销售总额按照增值税缴税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不可抵税进项税,也不能应用增值税增值税专票:

(一)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完善,或是不能够给予精确税收材料的;

(二)除本细则第二十九条要求外,经营者销售总额超出小规模纳税人规范,未申办一般纳税人评定办理手续的。

在其中

(一)很确定的告知大家,会计核算不完善,就不可以抵税进项税,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可以抵税进项税,不良影响确实很严重!

尽管税收法律沒有明确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所得税不能采用核定征收方法,大家也提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尽可能采用查账征收,尤其是仍在采用核定征收的一部分企业,尽早改成查账征收,不然,在税务局查验时,有较大很有可能造成缴税乃至处罚的风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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