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的征税对象是个人取得的应税所得,目前共9项应税所得。
1、工资、薪金所得(含年终奖;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
2、劳务报酬所得(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
3、稿酬所得(个人作品出版或发表取得的收入)
4、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等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5、经营所得(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取得的相应收入)
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7、财产租赁所得
8、财产转让所得
9、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上述第一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综合纳税);非居民个人取得上述第一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上述第五至第九项所得,依照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下面围绕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简要介绍新税法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
居民个人综合所得预扣预缴税款的计算方法
(一)累计预扣法
具体公式: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其中,本期可扣除的专项附加扣除金额的计算方法举例说明如下:
例1:如老员工2019年3月份向单位首次报送其正在上幼儿园的4岁女儿相关信息。
则3月份该员工可在本单位发工资时扣除子女教育支出3000元(1000元/月×3个月)。
例2:如果该员工女儿在2019年3月份刚满3周岁,则可以扣除的子女教育支出支出仅为1000元(1000元/月×1个月)。
例3:如某员工2019年3月新入职本单位开始领工资,其5月份才首次向单位报送正在上幼儿园的4岁女儿相关信息。
则5月份该员工可在本单位发工资时扣除的子女教育支出金额为3000元(1000元/月×3个月)。
(二)计算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如果计算本月应预扣预缴税额为负值时,暂不退税。纳税年度终了后余额仍为负值时,由纳税人通过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税款多退少补。
举例说明工资、薪金所得税款的计算方法:
例1:某职员2015年入职,2019年每月应发工资均为10000元,每月减除费用5000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为1500元,从1月起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1000元,没有减免收入及减免税额等情况,以前三个月为例,应当按照以下方法计算预扣预缴税额:
1月份:(10000-5000-1500-1000)×3% =75元;
2月份:(10000×2-5000×2-1500×2-1000×2)×3%-75 =75元;
3月份:(10000×3-5000×3-1500×3-1000×3)×3%-75-75 =75元;
进一步计算可知,该纳税人全年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为30000元,一直适用3%的税率,因此各月应预扣预缴的税款相同。
例2:某职员2015年入职,2019年每月应发工资均为30000元,每月减除费用5000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为4500元,享受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两项专项附加扣除共计2000元,没有减免收入及减免税额等情况,以前三个月为例,应当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各月应预扣预缴税额:
1月份:(30000–5000-4500-2000)×3% = 555元;
2月份:(30000×2-5000×2-4500×2-2000×2)×10% -2520 -555 =625元;
3月份:(30000×3-5000×3-4500×3-2000×3)×10% -2520 -555-625 =1850元;
上述计算结果表明,由于2月份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为37000元,已适用10%的税率,因此2月份和3月份应预扣预缴有所增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