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筹划:先分红再进行股权转让

  根据税法规定,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税务筹划:先分红再进行股权转让

  由于居民企业之间的直接投资的股息所得属于免税收入,企业赚钱之后如果想转让,先进行分红,再转让,对股东更有利。

  案例:A有限公司持股B公司50%,投资成本1500万;B公司总资产20000万元,负债10000万元,所有者权益10000万元,其中实收资本3000万,盈余公积1000万,未分配利润6000万元。

  A公司直接转让全部股份,公允价值=10000*50%=5000(万元)。

  股权转让收益=5000-1500=3500(万元)

  应交所得税=3500*25%=875(万元)

  股权转让净收益=5000-1500-875=2625(万元)

  实际税负=875/5000=17.5%

  我们可以这样筹划:

  A企业先分红6000*50%=3000(万元),分红免税。股权整体作价还是按照净资产的50%计算,为5000万元。则:

  剩余股权作价=5000-3000=2000(万元)

  股权转让收益=2000-1500=500(万元)

  应交所得税=500*25%=125(万元)

  股权转让净收益=5000-1500-125=3375(万元)

  实际税负=125/5000=2.5%

  上面两种方案可以很清晰的看出,筹划之前,直接进行转让,股权定价包含了未分配利润,如果不分红,这部分留存的利润需要按照20%缴纳股权转让所得税。如果在股权转让之前,先对股东进行分红,再转让股权,分红的金额可以从股权转让定价中扣除,由于分红部分免税,则股东的实际税负能够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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