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会计财税筹划之根据消费税的纳税筹划2
共享会计财税筹划之根据消费税的纳税筹划2
前边给各位介绍了根据个人所得税、增值税和所得税的纳税筹划,如今共享根据消费税的纳税筹划。为了更好地降低生活的枯燥乏味性,不会再持续性公布纳税筹划系列产品专题讲座,反而是间接性公布。间距期内,开展别的信息的原创设计税务共享,以达到不一样阅读者的要求。
13. 计税基础的纳税筹划
纳税筹划构思
因为增值税归属于价外税,增值税税款不可做为消费税的计税基础。依据《我国消费税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第12条的要求,销售额不包括应向销售产品方缴纳的增值税税款。假如经营者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沒有扣减增值税税款或是因不可出具增值税专票而产生工程款和增值税税款合拼缴纳的状况,在预估消费税时,理应转换为没有增值税税款的销售额。其换算公式为: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 增值税征收率或增值税率)
因而,在实际文化生活中,应当深刻领会增值税价外税的特性,假如立即将含增值税的销售额做为消费税的计税基础,显而易见扩大了消费税的计税基础,多交了诬陷税。
这样的事情归属于恰当测算消费税额的问题,在海外,经营者测算发生不正确,税务局会给与强调,多交纳的税款还可以退还或是抵税之后月份的消费税额。在中国尽管也是有这类要求,可是在实际实践活动因其讨回成本费过高因小失大。因而,经营者因计算误差而多交纳的税款并不一直可以退还的,即使可以退还,在其中所涉及到的人力成本、资金占用费成本费、与税务局商谈成本费、质证利润等全是很大的,因此,在预估环节就依照企业所得税法要求有效测算,很少交纳税款也是一种纳税筹划的方式。
现行政策根据
《我国消费税暂行规定》(国务院办公厅1993年12月13 日施行,国务院令〔1993〕第135号,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办公厅第34次常务会修定根据)。
《我国消费税暂行规定实施办法》(国家财政部 国税总局第51命令)。
这一筹备比较简单,就无需举例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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