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底了,股东分红税负问题该考虑了!99企帮提醒,六种情形取得的股东分红,税负完全不同!三种行为视同向自然人股东分红,存在20%个税的风险。
01、这三种行为视同向自然人股东分红,存在20%个税的风险!
一、自然人股东从被投资企业借款的问题
风险提示
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20%个人所得税。
二、留存收益转增自然人股本的问题
风险提示
公司用留存收益转增资本,可以这样来分解为2件事:第一件事,公司先用未分配利润向自然人股东分红;第二件事,股东用取得的分红再投资到企业。当然要代扣代缴“股息、利息、红利所得”的20%个税。
三、资本公积转增自然人股本的问题
风险提示
企业用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据现行政策规定计征20%的个人所得税!
02、这六种情形取得的股东分红,税负完全不同!
情形一:境内法人股东
A企业是B企业100%直接控股股东,2019年取得从B企业的分红1000万元,这种股东取得的分红,免征分红的企业所得税。
情形二:境外自然人股东
自然人王某属于新加坡国籍人士,也是外资企业B企业的股东,2019年取得从B企业的分红1000万元,暂免征分红的个人所得税。
情形三:境内新三板自然人股东
自然人王某是XX挂牌公司B企业(新三板)的股东,持股期限超过1年,2019年取得从B企业的分红1000万元,免征分红的个人所得税。
情形四:境内自然人股东
王总目前属于中国国籍人士,担任某企业股东,2019年度分红1000万元,请问应代扣分红所得的个税是多少?
答复:应代扣个税=10000000*20%=200万元
情形五:境外公司股东
外资企业给境外的投资企业分配股息和红利是要代扣代缴20%企业所得税的,优惠税率10%,有双边税收协定的适用协定税率。
情形六:个独或者合伙企业股东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在缴纳完个人经营所得税后不需要再重复征税,没有企业所得税和分红税,所以,相对来说,税负是最低的一个。
如XX建筑设计有限公司2020年下半年有一笔业务,预计收入在300万左右,如果用原来的公司接这笔业务,那么需要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以及股东分红等。
但是,如果新成立一家个人独资企业来接这笔业务,只需要缴纳增值税、附加税、个人经营所得税,具体如下:
增值税:300/1.01*1%=2.97万元(备注: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除湖北省外的小规模纳税人减按1%)
附加税:2.97*5%=0.15万元(备注: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减半征收)
个人经营所得税:300/1.01*10%*20%-1.05=4.89万元(备注:核定应税所得率为10%)
合计税金:2.97+0.15+4.89=8.01万元
经营者在缴纳了这些税金以后剩下的钱可以自由支配,所以,也不会再重复征收分红税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