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调节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公告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方法>(实施)的通告》(国税发〔2008〕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改动),融合本市近几年来的具体情况,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局在国家税务总要求的应税所得率范畴内调节本市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所得率规范,现公告如下所示:

一、泉州市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经营者(除从业房产开发运营业务流程的公司外)的应税所得率统一按住表要求的规范实行,相关领域按中国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规格定义。

二、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泉州市国税局 泉州市地税局有关调节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公告》(泉州市国税局公告2017年第5号,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局公告2018年第3号改动)第一条与此同时废除。在本公告公布前,2021年已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有关公司,如涉及到应税所得率调节的,由负责人税务局开展重新鉴定。

有关调节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公告

讲解

有关《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局有关调节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公告》的讲解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方法>(实施)的通告》(国税发〔2008〕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改动),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局前不久发表了《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局有关调节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局公告2020年第5号)(下称《公告》),对一部分领域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作了调节。现讲解如下所示:

一、为何要调节一部分领域的应税所得率?

答:受新冠肺炎疫情全世界扩散、要求乏力的危害,泉州市公司的经济收益不一样水平下降,绝大多数中小微企业将在较长一段时间内处在复工复产环节。为充分运用税收优惠推动和调整是社会经济发展的杠杆作用,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局在国家税务总局要求的应税所得率范畴内,下降泉州市现行标准的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在现行政策容许标准内扶持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公司摆脱困境。

二、对什么领域的应税所得率开展了调节?

答:本公告各自将加工制造业核准应税所得率从7%下降至5%,将厂家批发和零售商贸业核准应税所得率从5%下降至4%,将餐饮业核准应税所得率从12%下降至8%,将服务业核准应税所得率从20%下降至15%,将别的行业核准应税所得率从12%下降至10%。

比本公告公布以前按12%应税所得率测算的应缴企业所得税额少1000元,缓解了有关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压力,助推抓“六保”、促“六保”,积极主动为企业登记复工复产增机械能。

三、公告公布前,2021年已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有关公司能不能可用本公告?

答:充分考虑新冠肺炎疫情今年初即已暴发,本公告实行日期为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泉州市国税局 泉州市地税局有关调节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公告》(泉州市国税局公告2017年第5号,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局公告2018年第3号改动)第一条与此同时废除。在本公告公布前,2021年已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有关公司,如涉及到应税所得率调节的,由负责人税务局开展重新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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