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星为什么选择注册个人独资企业?

  众所周知,无论是明星、网红还是企业家,节税永远是一个亘古不变的话题,在进行注册企业类型时,选好企业的形态,才能实现合理节税、获得更多利益的目的。

  我们较为熟知的大多数明星多采取的企业注册类型为个人独资企业(工作室、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企业以及有限责任公司三种类型,通过前述三种企业类型相结合的模式来实现其财富规划利益最大化的目的。下面我们从纳税的角度来看下,这三种类型企业都有什么不同?

明星为什么选择注册个人独资企业?

  1、以独立劳务所得纳税

  独立劳务所得,就是演员以个体参加商业演出,与演出机构协议约定取得的劳务报酬。

  演员就该劳务进行纳税时,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171号文件第六条规定:

  演职员参加非任职单位组织的演出取得的报酬为劳务报酬所得,按次缴纳个人所得税。

  演职员参加任职单位组织的演出取得的报酬为工资、薪金所得,按月缴纳个人所得税。

  上述报酬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

  例如:某明星参加商业演出,一次取得劳务报酬10万元,其应缴纳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 = 100000 × (1-20%) = 80000(元)

  因该纳税人一次演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超过50000元,按税法规定应实行加成征税。

  应纳税额 = 80000×40% - 7000 = 25000(元)

  在该种情形下,明星应纳个税25000元。

  2、以非独立劳务所得纳税

  一是投资成立法人企业;二是成立个人合伙企业;三是成立个人独资企业。

  按照上述情形

  (1)投资成立法人企业

  如果该明星以法人形式成立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实体运营,那么就需要按税法规定缴纳增值税,25%的企业所得税,如果要分红,还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就要达到45%。

  回到上述案例,假如该明星自己成立有限责任公司,外出参加商业演出,取得劳务报酬10万元,扣除成本2万元,该公司应纳:

  企业所得税 =(100000-20000)×25%= 20000(元)

  公司税后净利 = 100000 - 20000 = 80000(元)

  税后净利进行分配应纳:

  个人所得税 = 80000 × 20% = 16000(元)

  20000 + 16000 = 36000(元)

  该公司合计纳税人民币36000元。

  (2)成立个人合伙企业

  如果是以非法人形式即合伙企业或个人独资企业来运营,对于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其本身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仅对经营所得,也就是投资者分得的利润征收个人所得税,执行的是5%-35%的5级累进税率制度。

  再回到上述案例,假如该明星自己成立工作室(个人工作室的性质实为个人独资企业),外出参加商业演出,取得劳务报酬10万元,成本20000元,该明星与演出机构约定自行缴纳个人所得税。则该明星应缴纳税额计算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 = 100000 - 20000 = 80000(元)

  查找适用税率为10%,扣除数为1500元。

  应纳税额 = 80000 × 10% - 1500 = 6500(元)

  即该工作室合计纳税为人民币6500元。

  通过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采用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的形式税负是最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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