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看!财务总监都在用的三种节税方法!

企业日常经营中,如何做到降低税负,节税,有很多方面我们可以去筹划,今天猫叔从企业经营模式、供应商选择以及销售方式这三个角度讲一讲:

快看!财务总监都在用的三种节税方法!

1、变换经营模式巧节税
1)基本思路
很多时候,大家一直在讲怎么降低税负,相同的收入下,影响企业缴纳的税款高低的一个重要因素就是 税率!在计税依据一定的前提下,纳税额和税率是呈正向相关的,税率高,应纳税额高,税率低,应纳税额低,税后利润就多。
因此我们可以在比例税率上做筹划,也就是根据统一税种对不同征税对象实行的不同税率政策,分析差距的原因以及对税后利润的影响,寻找税后利益最大化的最低税负点或最佳税负点。
我们国家增值税采用的是比例税率,现行增值税税率:

(1)除零税率外,还有:13%、9%、6%三档税率。

(2)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13%,提供不动产租赁服务税率9%;

(3)提供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基础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9%;

(4)销售无形资产、提供金融服务、增值电信服务、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税率为6%;(5)符合条件的不动产销售与租赁适用简易征收方式的,征收率为5%;

6)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征收方式的,征收率为3%。从上面可以看出,不同的经营项目的经营行为存在较大的税率差异。比如,交通运输业和有形动产租赁税率相差6个点(13-9),交通运输业和物流辅助服务业相差3个点(9-6),可以利用税率差异做到从高税率到低税率的转化,只需要改变一下经营模式就可以达到降低税负,降低税率的目的。
2)具体案例
甲公司为一般纳税人,提供运输服务,2020年2月份将闲置的货车对外出租(经营性租赁),取得的租赁收入为100万元,按照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需要缴纳的增值税=100*13%=13万元。
甲企业的财务经理建议,在出租货车的同时,为出租的车辆一同配上司机,假设收取的金额不变,按照提供“交通运输服务”需要缴纳的增值税=100*9%=9万元。

同样的收入,经营模式不同,缴纳的税款也不同,第一种租赁业务模式比运输业务模式多缴纳税款4万元,如果甲公司的收入是1000万,妥妥的节税40万。
类似的,动产租赁服务与建筑服务业可以通过改变经营模式来改变税负,比如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的,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如果只出租建筑施工设备,是按照“动产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2、选择最佳供应商
1)基本思路
从不同的供应商购进货物,企业的税负是不一样的。
企业在选择供应商的时候需要考虑的问题有很多,其中有一点也不可忽视,取得的发票类型和税率/征收率,影响企业可以扣除的进项税额!如果选择从一般纳税人作为供应商,取得的专用发票可以按照票面税额(买价的13%)抵扣进项税;而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的,取得的专票只能按照买价抵扣3%的进项税额(疫情期间,湖北省外小规模纳税人减按1%)。
不同的抵扣额度会影响到企业的税负,而税负负担是企业购货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最终影响到企业的净利润。(如果小规模纳税人的货物价格比一般纳税人的货物便宜很多,企业也可以综合对比后,选择从小规模纳税人处采购也可能更加划算,净利润更高)
2)具体案例
乙公司是一家位于市区的工业企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3%,所得税税率25%,采购员在购买原材料时,给出了三个方案:

A公司,一般纳税人,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3%),含税价格11300元/吨;

B公司,小规模纳税人,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含税价格10100元/吨;

C公司,小规模纳税人,可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1%),含税价格9600元/吨;
每吨原材料生产的产品销售收入为20000元,所耗相关费用2000元。
针对这三种方案,怎么选择最优的供应商才能达到利润最大?以下做个比较:

假设从A公司购买,不含税单价为10000元,进项税额1300元,净利润=【20000-10000-2000-(20000*13%-1300)*(7%+3%+2%)】*(1-25%)=5883元;

B公司购买,不含税单价为10000元,进项税额100元,净利润=【20000-10000-2000-(20000*13%-100)*(7%+3%+2%)】*(1-25%)=5775元;
C公司购买,普票发票不能抵扣,净利润=【20000-9600-2000-20000*13%*(7%+3%+2%)】*(1-25%)=6066元;
从上面计算的净利润,可以看出选择C公司作为供应商有足够的价格优势,净利润最高。

3、转变销售方式节约流动资金
1)基本思路一般销售方式通常有直接收款、委托收款、托收承付、赊销、分期收款、预收款销售、委托代销等,另外,还有一些特殊的销售方式,主要是指商业企业的促销。
不同的销售方式,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是不一样的。
增值税的节税筹划就是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尽量推迟纳税时间,从而延期纳税。延期纳税,即企业在税法许可范围内在规定的期限内分期或延期缴纳税款,要推迟纳税时间,企业就要设法推迟销售额的实现。
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企业应选择对自己有利的销售方式,否则就会承担提前缴纳增值税给企业带来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具体为(只截取今天要讲的部分):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2)具体案例

丙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3%。2020年10月份发生8笔业务,共计取得含税收入6000万元,货物已全部发出。其中,4笔业务共计4000万元,货款两清;3笔业务800万元,2年后购买方一次结清;另1笔1200万元,一年后购买方先支付600万元,余款600万元2年后结清。


根据税法相关规定,直接收款方式不论货款是否收回,都应在提货单移交并办理索要销售额凭据之日承担纳税义务,而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则以合同约定的日期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这就表明,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上,丙公司有充分的自主权,具有相当大的主动性,也有充分的增值税筹划空间。我们可以看看用直接收款方式、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下,增值税额有什么不一样的!


a. 假设该企业全部采用直接收款方式,10月份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6000/(1+13%)*13%=690.27万元
根据税法规定,丙公司必须按照销售额全部计提销项税额,此时,虽然有2000万货款实际并没有收到,但是企业仍然要垫付税款,钱没有收到就缴税,这种情况是很多企业不愿意的,如果,丙公司对未收到的货款不计提销项税额也不做账务处理,一旦被税务稽查,就涉嫌隐瞒收入,偷逃税款,属于偷税行为,也会给企业带来税收风险。
b.对于未收到的2000万元,如果丙公司在货款结算中分别采用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则能推迟纳税时间,不需要垫付税款,又属于合法延迟纳税,能够为企业节省大量的流动资金,同时,如果因为资金紧张,向银行贷款,也相当于节省了一笔利息支出!
看下具体的销项税额计算过程:1年后:销项税额=600/(1+13%)*13%=69.03万元
2年后:销项税额=(800+600)/(1+13%)*13%=161.06万元
合计销项税额=69.03+161.06=230.09万元
可以看出,采用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可以为丙企业延期纳税230.09万元,节约了流动资金一笔。
总结:企业在销售过程中,应合理规划产品的销售结算方式,如果企业应收账款一时无法收回或者部分无法收回的情况下,尽量避免直接收款方式,应根据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特点,选择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这样可以避免在货款还没收回来钱,就要自讨腰包垫付税款的困境,也可以推迟纳税时间,腾出资金投入新的生产。


以上从三个角度讲了如何在实务中,达到节税的目的,实际工作中的很多情况,需要大家多多思考,灵活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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