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分立的税收策略分析

企业分立、分立企业所有股东按原持股比例分立企业股权、分立企业和分立企业不改变原实质性经营活动,分立企业股东分立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分立企业接受分立企业资产负债的计税基础,由分立企业的原计税基础确定。

(2)分立企业已分立资产的相应所得税事项由分立企业继承。这些事项包括未确认的资产损失、分期确认收入的处理以及未享受到期的税收优惠政策的继承。

(3)被分立企业未超过法定补偿期限的损失,可以按照分立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分配,由分立企业继续补偿。

(4)被分立企业的股东取得被分立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新股)。部分或全部放弃被分立企业原股权(以下简称旧股)的,以放弃旧股的计税基础确定新股的计税基础。不需要放弃旧股的,可以从以下两种方法中选择取得新股的计税基础:将新股的计税基础直接确定为零;或者将被分立企业分立的净资产占被分立企业全部净资产的比例减少原旧股的计税基础,然后将被减少的计税基础平均分配给新股。

企业分立的税收策略分析

企业发生上述分立时,应准备以下资料

(1)当事人企业分立的总体情况说明。情况说明应包括企业分立的商业目的;(2)企业分立的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3)分立企业的净资产、个人资产和负债的账面价值和税务基础;(4)证明重组符合特殊税务处理条件的数据,包括分立后股东的股权支付比例、12个月内不变更资产的原实质性经营活动、原主要股东不转让股权的承诺等。;(5)工商部门认定的分立和分立企业股东的股权比例证明材料;分立后,分立和分立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分立和分立企业的分立业务账户处理复印件;(6)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数据证明。企业分立时,应尽可能根据上述条件设计分立方案,享受临时免税优惠政策。

税收筹划案例

2010年2月26日,ST东北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取而代之的是龙江交通和吉林高速。

1999年7月21日华建交通成立于1999年7月21日,由龙高集团、吉高集团、华建交通三家企业共同发起。由于龙高集团、吉高集团、华建交通的持股比例差距不大,没有绝对控股权,导致三方利益无法协调,最终发展成无法控制的股东大战。

2010年东北高分立了治理结构形成的矛盾,其分立方案的重点是:

(1)东北高速,即龙江交通和吉林高速。

(2)东北高速公路在分立日注册的所有股东,其持有的每股东北高速公路股份将转换为龙江交通股份和吉林高速公路股份。

(3)在此基础上,龙高集团将其持有的吉林高速公路股份与吉高集团持有的龙江交通股份免费转让。上述股权转让是分立上市的一部分。股票上市前完成,东北高速公路分立后依法办理注销手续。

东方公告声明与税务机关沟通后,分立符合财税要求〔2009]59号文件具有特殊的税务处理条件,但从方案上看,显然不能满足被分立企业全体股东按原持股比例取得分立企业股权的条件。因此,不应享受特殊的税务处理,企业存在重大的税务风险。

法律法规依据

(1)根据2017年2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的修订,第一次修改决定〉第二次修改了其他四项法律的决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于2007年12月6日发布,国务院令[2007]号。512,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处理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4月30日发布,财政和税收(200959号)。(4)《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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