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劳务关系、灵活用工有什么区别?

  劳动关系、劳务关系、灵活用工,三者之间有什么关系?又有什么区别?相信有很多朋友对此并不清楚,关系好乱啊!为此,小编就简单的说一下这三者关系,供朋友们参考。

劳动关系、劳务关系、灵活用工有什么区别?

  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运用劳动能力实现劳动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社会关系。劳动关系的主体是明确确定的,一方为用人单位,另一方为劳动者。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双方尤其是单位会承担较大的法律风险。双方的权利义务除依法律和双方签订的合同确定外,还要根据工会与用人单位签订的集体合同来确定。如《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劳动关系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它受到劳动法的约束。为了更好的保障劳动者自身的合法权益,法律规定对劳动关系的建立添加了强制性的要求,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时候必须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否则将承担很大的风险,带来诸多不利后果。

  劳务关系

  劳务关系是指提供劳务一方在一定或不特定的期间内,接受雇主的指挥与安排,为其提供特定或不特定的劳务,雇佣人接受受雇人提供的劳务并按约定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

  劳务关系的主体类型较多,可以是法人与法人之间的关系,自然人与自然人的关系,也可以是法人与自然人的关系,它的表现形式与内容是多样化的。

  所以相应的是,劳务合同是非要式合同,可以书面形式也可以口头形式。法律法规对劳务关系主体的要求,不如对劳动关系主体要求的那么严格。

  劳务关系作为一种民事关系,以意思自治为基本原则,当事人在合同条件的约定上有较大的自由。劳务关系中的雇主一般也没有社会保险、最低工资标准等等义务。

  灵活用工

  灵活用工是指企业根据自身的生产、经营、人员等各方面的需求,采用一种不建立劳动关系的更为灵活的用工模式,这种模式可以帮助企业解决很多的难题,根据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在《关于我国灵活就业情况的统计分析》曾把灵活就业人员区分为以下三部分:

  1)自营劳动者: 包括自我雇佣者(自谋职业)和以个人身份从事职业活动的自由职业者等。

  2)家庭帮工:即那些帮助家庭成员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人员。

  3)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主要是指非全时工、季节工、劳务承包工、劳务派遣工、家庭小时工等一般劳动者。

  这种分类,主要是从劳动者就业的角度出发。

  三大注意:

  ⒈、一般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承担的责任要高于一般的民事关系,所以如果是劳动关系,劳动者在工作中受伤,如果构成工伤就按照工伤程序以及工伤保险待遇要求赔偿。

  ⒉、如果是劳务关系,提供劳务的一方在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受伤,双方根据自己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

  ⒊、如果是灵活用工,灵工在工作的时候受伤,企业不承担责任,除非企业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情况下,才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三种用工方式各有各的好处,企业可以根据所需进行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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