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个人独资企业,2个涉税问题!

  问题一:个人独资企业,取得从被投资企业的分红,如何纳税?

关于个人独资企业,2个涉税问题!

  答复:

  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提醒:

  应由被投资公司按“股息、红利所得”代扣代缴你单位自然人投资人的个人所得税。

  参考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规定:

  二、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利息、股息、红利的征税问题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参考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主席令第九号)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按月或者按次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

  参考三: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税政管理二处关于明确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取得所得个人所得税纳税地点等问题的通知》(二便函[2012]16号)规定,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因直接投资于我省各类企业(以下简称“被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被投资企业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所扣税款应在规定期限内向被投资企业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被投资企业在扣缴税款时,应要求投资企业提供各投资者个人的姓名、身份证照类型及号码、职务、户籍所在地等基础信息,合伙企业投资者还需提供合伙人的分红比例,以便于扣缴义务人履行扣缴明细纳税义务。

  问题二:个人独资企业,转让被投资企业的股权,如何纳税?

  答复:

  个人独资企业,转让被投资企业的股权,所得应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按照“经营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参考: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第四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务服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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