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手续费退付开始,办理截止时间为2021年3月30日,逾期未办理将视同自动放弃,没有申请的单位要抓紧啦!
一、基本规定
(1)根据《个人所得税法》(2018年版)第十七条规定: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百分之二的手续费。
注:该条沿用了《个人所得税法》(2011年版)的第十一条,未作修订。
税务机关应按规定向扣缴义务人支付手续费。扣缴义务人可将手续费用于奖励代扣代缴工作成绩优异的办税员。
(2)三年不到税务机关领取代扣、代收税款手续费的,税务机关将停止支付手续费。
二、会计处理
企业过去比较普遍的有三种做法:
1.收到手续费返还时记入“其他应付款”项目,然后私自或报领导审批同意后,将钱取出奖励给财务人员(或进入小金库),一进一出,账就做平了,通常也不缴税。 理由是认为税务机关给办税人员的奖励,所以钱应该给到办税人员。(当然,办税人员已经在单位拿过工资和奖金了,也不应独吞,所以,见者有份,由领导酌情分配给相关人员,有钱拿,大家皆大欢喜,哈哈!)
2.冲减“管理费用”项目,认为企业办税人员承担了代扣代缴义务,这些人员的薪酬工资是企业承担,产生了“管理费用”,税务机关返还的手续费,应该冲减这块费用。
3.记入“其他收益”或“营业外收入”项目,认为该手续费是一项政府补助收入;
以上各种做法,前面两种是不可取的。
企业取得的个税手续费返还,是因为企业主体在税法上承担了个税代扣代缴义务,是企业获得的一项收入,它并非给办税人员的,因为扣缴义务主体是企业,返还对象也是企业,不是企业具体员工; 企业办税人员付出的劳动,企业已经按照薪酬制度和劳动合同的规定,支付了相应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