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企帮提醒,初创期的企业税收风险的九大特征,你存在吗?

  刚成立的企业或多或少都存在这样那样的纳税风险,只是程度不同而已。归纳总结也就是9种风险表现。所以,创业团队及中小企业在了解税收风险后,一定要严格做好风险把控。在合理避税的情况下,一定要依法纳税。因为,这是最大的诚信,也是公民及企业应尽的义务。

  01、账外账与发票虚开

  设立账外账——也是两套账,目前已成为企业偷税的一种主要方法。它是纳税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购入材料不需或不能取得合法凭证,而销售产品又不需开具发票的情形下,在正常设置的账簿以外设立的一种账。由于具有较大的隐蔽性,在一些中小企业中较为流行。

  02、虚开增值税发票

  虚开发票虽然被部分企业所“流行”,殊不知,这一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依据《刑法》相关规定,虚开的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03、库存账实不符

  有些企业存在账实不符的情况十分突出,有的有账无物、有的有物无账,还有的账物不符,这种混乱的情势是非常容易给一些不法分子有可乘之机。

  造成库存账实不符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1)财产物资保管过程中发生的自然损耗;

  2)财产收发过程中由于计量或检验不准,造成多收或少收的差错;

  3)由于管理不善、制度不严造成的财产损坏、丢失、被盗;

  4)在账簿记录中发生的重记、漏记、错记;

  5)由于有关凭证未到,形成未达账项,造成结算双方账务不符,以及发生意外灾害等。

  库存账实不符,也是一种犯罪行为。

  04、不开票收入长期挂账

  所谓不开票收入是指销售的确认条件已经达到,但是可能由于价格不确定、购货方不急需发票、开票条件不成熟、缓解资金压力滞后纳税以及会计与税收收入确认的时间、金额不同等原因而造成未开票或滞后开票。

  05、股东不按出资比例分红

  虽然新修订后的公司法并未强制规定股东必须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是这一问题容易造成企业内部纠纷。所以在公司设立之初,应该对股权进行科学的设计,避免造成“共苦不同甘”的局面。

  06、股东个人长期借款不还

  根据财税〔2003〕158号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07、股权转让中存在的税务风险

  股权转让是企业经营发展中经常遇到的情况,部分企业股东、投资者转让其所投资的企业全部或部分股权。根据财税(2003)158号规定,企业股权转让过程中,我们应该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 转让程序是否完整合理

  股权转让应该在符合《公司法》规定范围内,依法向有关部门提交相关资料并严格完成转让流程。同时应该缴纳相关税费。

  2)非货币资产转让需要中介评估

  非货币资产转让,需由中介机构评估。税法规定,无形资产超过50%,需委托中介机构评估。

  3)转让价格必须是否合理

  转让过程中,平价转让、溢价转让、降价转让的相关事宜

  总之,股权转让应该要合理、合法、合规、依法纳税。

  投资未到位发生的借款利息

  08、不容许税前扣除

  2006年1月1日实施的《公司法》对注册资本的缴纳设定了一个弹性空间,即允许股东可以分期缴纳出资。但如果股东未能按期足额缴纳认缴出资额,公司对外借款发生的利息是否能够全额税前扣除?如果不允许扣除,该部分利息如何计算?这一点,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属于合理支出,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因此,企业财会人员应当清楚这一点。

  09、长期挂账应付款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遇到各种问题。如果由于收款企业解散或者业务员更换等原因,未及时催要货款或催要后为及时付款,造成应付账款的长期挂账,应计入企业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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