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息费用不提供金融机构证明实现税收筹划

  按照国家规定,房地产开发费用的扣除分为两种情况:

  一、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

  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

  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利息+(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5%以

  二、不能按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

  利息支出不得单独计算,直接和土地款,开发成本合并按比例

利息费用不提供金融机构证明实现税收筹划

  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 *10%以内

  之所以要分成这两种情况,主要是因为房地产企业的利息费用一般都很高, 为了控制企业不滥用借款利息,增加开发费用的金额,因此才做了限定。这两种扣除方式给企业进行土地增值税的税收筹划提供了空间,企业可以根据这两种计算方法所扣除费用的不同决定采用哪种方法。

  由于企业的开发费用包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一般加总后已经超过限额了。所以只对利息费用进行筹划。

  案例:某房地产公司土地使用权800万元,开发成本1000万元,利息费用50万元,可以提供金融机构利息证明。

  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50+(800+1000)*5%=140(万元)

  筹划后,不提供金融机构利息证明。

  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800+1000)*10%=180(万元)

  我们能够看出,不提供金融机构利息证明比提供证明多节税40万元。企业的利息费用是否提供金融机构证明,关键看所发生的利息支出占开发成本的比例,如果超过5%,则提供证明比较有利,如果低于5%,则不提供证明比较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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