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优惠有哪些?如何享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规定:“......对设在西部地区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经企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上述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季度预缴申报,即可享受。

  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常见问题,我们来具体了解下。

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优惠有哪些?如何享受?

  1、企业享受西部大开发优惠的同时可以享受定期减免吗?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一条及第二条的规定,企业既符合西部大开发15%优惠税率条件,又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在涉及定期减免税的减半期内,可以按照企业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

  2、企业享受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需不需要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 “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3、企业符合西部大开发产业目录中的条件同时又是小微企业,小微企业的优惠政策和西部大开发的15%的税率是否能叠加享受?

  企业既符合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条件,又符合小型微利所得税优惠条件,可按照自身实际情况由纳税人择优选择适用优惠税率,但不得叠加享受。

  注意:优惠区外的机构不适用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税率

  企业应当注意的是,根据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无论是总机构还是二级分支机构,仅就设在优惠地区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含优惠地区外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在优惠地区内设立的三级以下分支机构)的所得确定适用15%优惠税率。

  在确定该企业是否符合优惠条件时,以该企业设在优惠地区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主营业务是否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及其主营业务收入占其收入总额的比重加以确定,不考虑该企业设在优惠地区以外分支机构的因素。这里应注意,由于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统一计入二级分支机构,所以不能单独享受优惠政策。

  财税[2011] 58号文所称西部地区包括:

  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青海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内蒙古自治区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可以比照西部地区的税收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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