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总局:个税清缴6月30日前完成,需补超400元未申报者将被罚

  一、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内容

  1、适用范围:居民个人

  说明:

  居民个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 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若因工作、学习、探亲、旅游等原因而暂时离开中国,待这些原因消除后仍需回中国,仍为居民个人。

  年初预计居住不足 183 天按非居民个人预缴了个人所得税。但后来情形发生变化居住时间延长满足了居民个人条件,同样也是要办理汇算清缴。主要是非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时按月或按次计征个人所得税,适用的税率和扣除项目与居民个人的预扣率和扣除项目不同,两者计算的税款不尽相同。

国税总局:个税清缴6月30日前完成,需补超400元未申报者将被罚

  2、纳税年度:公历 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

  说明:

  年度汇算时的收入、扣除,均为该时间区间内实际取得的收入和实际发生的符合条件或规定标准的费用或支出。如,实际取得工资是在 2019 年的 12 月 31 日,那么它就属于 2019 年度;实际取得工资是在 2020 年的 1 月 1 日,那么它就属于 2020 年度。

  3、汇算清缴的内容

  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所得(综合所得)合并后按年计算全年最终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再减除纳税年度已预缴的税款后,计算应退或者应补税额,向税务机关办理申报并进行税款结算的行为。

  公式:

  2019 年度汇算应退或应补税额=[(综合所得收入额-60000 元- “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 他扣除-公益慈善事业捐赠)×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2019 年已预缴税额额

  说明:

  对绝大部分 2019年1月至12月固定在一个单位任职的纳税人来说,如符合条件的专项附加扣除均已及时报送至单位,每月发工资时单位依法扣缴了个人所得税,年度内未发生大病医疗、捐赠支出的,纳税人年度预缴税基本与年度应缴税额相同,该类常见的“工薪族”不需要办理年度汇算。

  二、无需办理汇算清缴的情形

  居民个人2019年度取得综合所得时扣缴义务人已依法预缴了个人所得税的,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不办理年度汇算:

  •   2019年度取得的综合所得年收入合计不超过 12 万元的;
  •   2019年度应补缴税额不超过 400 元的;
  •   2019年已预缴个人所得税与年度应纳个人所得税一致的;
  •   不申请退税的。

  说明:

  上述的收入指“毛收入”,即为不减除任何费用、扣除、税款前的收入。对于工资薪金而言,通俗理解即为应发工资;对于劳务报 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而言,通俗理解即为税前收入,非实际拿到手的钱。

  •   工资薪金所得收入额=全部工资薪金税前收入
  •   劳务报酬所得收入额=全部劳务报酬税前收入×(1-20%)
  •   稿酬所得收入额=全部稿酬税前收入×(1-20%)×70%
  •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收入额=全部特许权使用费税前收入×(1-20%)

  居民个人取得的全年一次性资金选择单独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则不包括在“年收入”中。如果选择将全年一次性 资金并入综合所得一起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则包括在“年 收入”中。

  三、可申请退税的情形

  退税是纳税人的权利,纳税人 2019 年度内已预缴税额高于年度应纳税额,无论收入高低,无论退税额多少,都可以申请退税。常见情形有:

  1、 2019年度综合所得年收入额不足 6 万元,但平时预缴过个人所得税的;

  2、2019年度有符合条件的专项附加扣除,但预缴税款时没有申报扣除的;

  3、 因年中就业、退职或者部分月份没有收入等原因,减除费用 6 万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企业(职业)年金以及商业健康保险、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等扣除不充分的;

  4、没有任职受雇单位,仅取得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需要通过年度汇算办理各种税前扣除的;

  5、纳税人取得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年度中间适用的预扣率高于全年综合所得年适用税率的;

  6、预缴税款时,未申报享受或者未足额享受综合所得税收优惠的,如残疾人减征个人所得税优惠等;

  7、有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捐赠支出,但预缴税款时未办理扣除的等。

  四、需要补税的情形

  补税是纳税人的义务,若纳税人年度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的,且不符合国务院规定豁免汇算义务情形的,均应当办理年度汇算补税。常见情形有:

  1、 在两个以上单位任职受雇并领取工资薪金,预缴税款时重复扣除了基本减除费用(5000 元/月);

  2、除工资薪金外,还有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各项综合所得的收入加总后,导致适用综合所得年税率高于预扣率;

  3、预扣预缴时扣除了不该扣除的项目,或者扣除金额超过规定标准,年度合并计税时因调减扣除额导致应纳税所得额增加;

  4、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因扣缴义务人未依法申报收入并预扣预缴税款,需补充申报收入等。

  五、如何查询已缴纳税款

  依据税法规定,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次月15日前向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报送其支付所得的所有个人的有关信息、支付所得数额、扣除事项和数额、扣缴税款的具体数额和总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资料,并解缴代扣的税款。

  纳税人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查询税款缴纳情况:

  一是可在每次领取收入时向支付单位了解扣缴税款情况,也可在年度终了后请扣缴单位提供支付所得和扣缴税款等信息。

  二是通过手机个人所得税 APP 或者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查询了解相关单位扣缴申报收入及税款等相关信息。

  六、年度汇算办理的时间

  居民个人应当在取得综合所得的次年 3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内办理年度汇算。

  说明:

  若纳税人需要所在单位代办2019年度的综合所得年度汇算,需在2020年4 月 30日前与单位进行书面确认;逾期未确认的,则需在2020年6月30日前自行办 理年度汇算。

  若 2019 年综合所得全年收入额在 6 万元以下但被预扣过税款,可在 3 月 1 日至5月31日期间通过网络 以简易方式申请退税,只需简单填写或确认已预缴税额、本人银行账户信息,即可快捷申请退税。

  若是无住所居民个人,并在取得综合所得的次年6月30日之前离境的,可在离境前办理年度汇算。

  七、办理汇算清缴的地点

  按照方便就近原则,如选择自行办理年度汇算申报或者委托第三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或其他单位及个人)办理申报的,应当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

  如有两处及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可选择其中一处进行申报。

  如没有任职受雇单位,则向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如选择由单位代办综合所得年度汇算的,直接将相关资料提交单位即可,由单位在年度汇算期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申报。

  说明:

  经常居住地是指:如果有居住证的,居住证上的地址为经常居住地住址;如果没有居住证的,则为实际的居住地。

  如在年度汇算时已离开中国,可通过网络方式(手机个人所得税APP、自然人电子税务局)办理年度汇算。

  如果没在规定的年度汇算期间完成申报,税务机关将依次根据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最后所属期内金额最大的综合所得收入来源地确定您办理年度汇算的主管税 务机关。届时,纳税人需要向该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算申报。

  八、纳税申报的方式

  办理年度汇算主要有三种方式:自行办理、单位办、请人办。

  一是自行办理。纳税人可以通过手机个人所得税 APP、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等渠道自行办理年度汇算。

  二是单位办,即请任职受雇单位办理。可以请单位帮助代办年度汇算,也可以请教单位如何通过手机或者自然人电子税务局自行办理。需要注意的是,如选择单位代办年度汇算,需在2020年4月30 日前与单位进行书面确认;同时,如还有单位以外的收入,或者单位不掌握的扣除项目,需一并提交单位,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三是请人办,即委托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或其他单位及个人办理。选择这种方式,需要与受托人签订委托授权书。

  说明:

  办理年度汇算,主要需要填写纳税申报表(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如果有新增或者调整本人重要基础信息(如有效联系方式、银行卡)、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等扣除信息,需要对相应信息进行补充或更新。

  九、汇算清缴准备材料

  在办理年度汇算前,需要准备好收入、三险一金、专项附加扣除、其他扣除(年金、符合条件的商业健 康保险或税延养老保险)、捐赠、税收优惠、已纳税款等 相关信息或资料,以备填报申报信息时使用。

  十、留存备查材料

  汇算清缴结束后,需要将与收入、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其他扣除、捐赠、享受税收优惠、已预缴税款、补退税款等相关信息资料留存备查。以上的汇算资料需要留存五年。

  十一、未按期办理年度汇算的责任

  如果是属于需要退税的,是否办理年度汇算申请退税是纳税人的权利,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如果是属于应当补税的,办理年度汇算是纳税人的义务。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 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追缴税款、加征滞纳金。滞纳金则从超过缴纳期限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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