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残疾人,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8)》 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国家为了更好地鼓励残疾人创业、就业,出台了一系列残疾人创业、就业可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今天我们来详细了解下。

残疾人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一、残疾人创业免征增值税

  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为社会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六)项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第八条

  二、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增值税即征即退

  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纳税人),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

  三、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增值税即征即退

  对安置残疾人的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

  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

  在计算残疾人人数时可将在企业上岗工作的特殊教育学校的全日制在校学生计算在内,在计算企业在职职工人数时也要将上述学生计算在内。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第三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3号,2018年第31号修改)

  总结

  享受安置残疾人就业即征即退政策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纳税人中纳税信用等级为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的,不得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2.纳税人按照纳税期限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退还增值税。一个纳税期已交增值税额不足退还的,可在本纳税年度内以前纳税期已交增值税扣除已退增值税的余额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本纳税年度内以后纳税期退还,但不得结转以后年度退还。纳税期限不为按月的,只能对其符合条件的月份退还增值税。

  案例解析:

  A公司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8年6月在职职工50人,其中残疾人职工15名。假设符合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条件,所在地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300元。

  2018年6月应纳增值税8.1万元,该笔税款在7月申报缴纳入库并在当月申请退还了7.8万元退税。2018年7月不含税销售额40万元,当月无进项税额,税款在2018年8月申报缴纳入库,计算8月可申请退还的增值税额。

  所属期7月已交税款=400000×16%=64000元;

  所属期6月已交未退税款=81000-78000=3000元;

  所属期7月的退税限额=1300×4×15=78000元;

  8月可申请退还税额=64000+3000=67000元;

  所属期7月退税限额期末余额=78000-67000=1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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