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地工程施工的公司,怎样交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一.企业所得税

(一)测算交纳企业所得税总标准:

统一测算,分类管理,就地预缴,归纳结算,财政局调库。

(二)怎样预缴企业所得税

1.只设跨区域项目部的建筑施工企业

跨区域项目部预缴税金:应按新项目具体营业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组织向工程所在城市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城市负责人税务局预缴(只仅限于跨地区.自治州.市辖区和省级城市开设的项目部。假如是是非非跨地区的外地工程施工,我国并沒有要求要预缴企业所得税)。

总组织预缴税金:扣减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依照其账户余额在组织所在城市预缴。

2.只设二级分支机构的建筑施工企业

二级分支机构分摊预缴税金:总组织在每月或每季度终结之日起十日内,依照上本年度各地分支机构的主营业务收入.工资薪金和总资产三个要素,将统一测算的公司本期应纳税所得额的50%在各分支机构中间开展分摊(总组织所属省份与此同时配有分支机构的,一样按三个要素分摊),各分支机构依据分摊税金就地申请办理缴库。分摊时三个要素权重值先后为0.35.0.35和0.3。

全部分支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总金额=统一测算的公司本期应缴企业所得税额×50%各分支机构分摊预缴额=全部分支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总金额×该分支机构分摊占比。

外地工程施工的公司,怎样交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该分支机构分摊占比=(该分支机构主营业务收入/各分支机构主营业务收入之和)×0.35 (该分支机构工资薪金/各分支机构工资薪金之和)×0.35 (该分支机构总资产/各分支机构总资产之和)×0.30

注:建筑施工企业隶属二级或二级下列分支机构立即管理方法的项目部(包含与项目部特性一样的工程项目总指挥部.合同书段等,相同)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营业收入.员工工资和总资产应归纳到二级分支机构统一计算。

总组织预缴税金:就地预缴税金。

总组织应预缴总金额=统一测算的公司本期应纳税所得额×50%

3.既设接管跨区域项目部又设跨区域二级分支机构的建筑施工企业

总组织先扣减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再依照“只设二级分支机构”方式测算总.分支机构应交纳的税金。总组织.项目部.各分支机构在自己所在城市就地预缴税金。

4.下列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交纳企业所得税:

(1)不具备行为主体生产运营职责,且在各地不交纳所得税.增值税的商品售后维修服务.內部产品研发.仓储物流等归纳缴税企业内部辅助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交纳企业所得税。

(2)上本年度评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交纳企业所得税。

(3)新成立的二级分支机构,开设当初不就地分摊交纳企业所得税。

(4)当初撤消的二级分支机构,自申请办理销户税务之日隶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内起,不就地分摊交纳企业所得税。

(5)归纳申报纳税公司在我国海外注册的不具备主体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交纳企业所得税。

(三)怎样开展企业所得税归纳结算

建筑施工企业总组织应依照相关要求申请办理企业所得税本年度年度汇算清缴,各分支机构和项目部不开展年度汇算清缴。总组织年尾年度汇算清缴后应缴企业所得税额低于已预缴的增值税时,由总组织负责人税务局申请办理出口退税或抵税之后本年度的应交企业所得税。

(四)总组织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时

总组织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时,除一切正常申报年度汇算清缴相关资料外,还应附赠其所立即管理方法的跨区域运营项目部就地预缴税金的完税凭证。

(五)跨区域运营的项目部必须向工程所在城市负责人税行政机关出示的证明材料

1.《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2.证实该项目部归属于总组织或二级分支机构管理方法的证明材料

注:未给予以上证实的,项目部所在城市负责人税务局应鼓励其期限补领;不可以给予以上证实的,应做为单独经营者就地交纳企业所得税。

有关出台政策

1.关于做好《跨省运营归纳缴税企业所得税征缴管理条例》的公示(国税总局公示2012年第57号)

2.关于做好《跨省份总成绩组织企业所得税分派及成本管理方法》的通告 (财预[2012]40号)

有关工程建筑企业所得税税收征管相关难题的通告(国税发〔2010〕39号)

3.有关跨区域运营工程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缴管理方法难题的通告(国税发[2010]156号)

二.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

1.施工总承包公司.分承揽公司驻派跨地区外地建筑项目的管理者.专业技术人员和别的管理人员在外地上班阶段的薪水.薪酬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由施工总承包公司.分承揽公司依规代收代缴并向工程项目工作住所地税务局申请交纳。

2.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分承揽公司根据劳动派遣公司聘请劳务公司成员跨地区外地上班阶段的薪水.薪酬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由劳动派遣企业应当代收代缴并向工程项目工作住所地税务局申请交纳。

3.跨地区外地施工企业应就其所付款的工程项目工作工作人员薪水.薪酬所得的,向工程项目工作住所地税务局申请办理全体人员全额的缴纳清单申请。凡推行全体人员全额的缴纳清单申请的,工程项目工作住所地税务局不可查账征收个人所得税。

4.规定工程项目工作所在城市和缴纳企业组织所在城市负责人税务局提升信息的传递和沟通协调,防止反复缴税,进一步维护保养经营者利益。

5.建设工程业本省外地工程施工工作员工个人所得税征缴管理方法参考以上实行。

有关出台政策

1.有关建设工程业跨区外地施工工作员工个人所得税征缴管理方法难题的公示(国税总局公示2015年第52号)

2.国税总局关于做好《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告(国税发[2005]205号)

(二)企事业单位承揽租赁所得的个人所得税

国税发〔1996〕127号 第六条 从业建设工程业的企业和他人应设定会计凭证,完善财务管理制度,精确.详细地开展财务核算。对未开设会计凭证,或是不可以精确.详细地开展财务核算的企业和本人,负责人税务局可依据其建设规模.工程项目承包协议(协议书)合同款和工程项目竣工进展等状况,核准其应缴税收入额或应纳税所得额,据以缴税。实际核准方法由县之上(含县市级)税务局制订。

因而,跨县(市.区)工程施工,也是有很有可能牵涉到被查账征收0.4%~2%的机关事业单位的经营承包.租赁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经济发展越落后地区,被查账征收的概率就越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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