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偶然所得征与不征的情形

  实务中,个人所得税9项所得中,除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的区分比较复杂外,对一项所得是否属于偶然所得计税也容易出错。下面我们来看下个人所得税偶然所得征税与不征税的情形。

个人所得税偶然所得征与不征的情形

  首先,按偶然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情形:

  1.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2.个人为单位或他人提供担保获得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3.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4.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其次,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情形:

  1.银行部门以超过国家规定利率和保值贴补率支付给储户的揽储奖金。

  2.以蔡冠深中国科学院院士荣誉基金会的基金利息颁发中国科学院院士荣誉奖金。

  3.保险公司支付给保期内未出险的人寿保险保户的利息。

  4.个人因任职单位缴纳有关保险费用而取得的无赔款优待收入。

  5.股民个人从证券公司取得的回扣收入或交易手续费返还收入。

  6.房地产公司因双方协商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而向购房人支付的违约金。

  7.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8.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9.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10.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

  11.亲戚朋友之间互相赠送的网络红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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