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独立的研发中心可实现税收筹划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照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自2019年起,原适用17%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如果一家企业主营业务是销售软件产品,可以对外开具13%的增值税专票,但其实际享受的税负是3%,差额部分由国家即征即退。

成立独立的研发中心可实现税收筹划

  另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规定:“五、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因此软件企业即征即退的增值税可以直接计入未分配利润,向股东分红,不再缴纳企业所得税。

因此,软件企业可以把研发部门单独拎出来,成立一家研发中心,把研发和销售分开管理。这样一来可以综合降低整体税负。

例如一家提供软件销售和服务,以及硬件销售的企业,可以拆分成销售公司和研发中心。研发中心负责研发软件和硬件,卖给销售公司,销售公司再卖给最终的客户。假设研发中心的销售额为1亿元,销售公司的销售额为2亿元。

筹划之前,研发中心作为公司的成本中心,其成本为1亿元,大部分为人工成本,缺少进项发票哦,假设能够取得50%的进项票,企业应缴纳增值税2*13%-1*13%*50%=0.26-0.065=0.21(亿元)

  我们改为研发中心+销售公司的模式,研发中心注册为软件公司,享受即征即退增值税优惠政策。则研发中心的增值税=1*3%=0.03(亿元),销售公司收到研发中心开具的13%专票,应交增值税=(2-1)*13%=0.13(亿元),合计0.16亿元,比之前的模式节约0.05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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