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行为是股权转让?如何进行个税筹划?

  一、股权转让

  股权转让是指个人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1.出售股权

  2.公司回购股权

  3.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

  4.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

  5.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

  6.以股权抵偿债务

  7.其他股权转移行为

  以上情形,股权已经发生了实质上的转移,而且转让方也相应获取了报酬或免除了责任,都应当属于股权转让行为,个人取得所得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哪些行为是股权转让?如何进行个税筹划?

  税务机关核定的主要方法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次按照下列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净资产核定法

  即股权转让收入按照每股净资产或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

  被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占企业总资产比例超过20%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纳税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6个月内再次发生股权转让且被投资企业净资产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上一次股权转让时被投资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核

  二、税收筹划思路

  (一)利用“正当理由”实现低价转让股权

  根据 67 号文第十条规定,股权转让收入应当按照公平交易原则确定,同时,第十三条指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

  1.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

  2.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3.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

  4.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二)恰当运用“核定”法

  67号文第十一条规定了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四种情形,并明确了核定的具体三种方法;对于转让股权原值,第十七条规定:“个人转让股权未提供完整、准确的股权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股权原值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股权原值。

  但是,对于核定方法,没有给出具体的规定,实际上是把权限给了各地税务机关,从之前的各地实践来看,如陕西省税务机关会结合验资报告、银行询证函、银行存款日记账、实收资本(股本)账面记录、公司章程等进行审核对比以核定原值,海南省按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15%)核定计税成本。

  因此,对于部分近年来迅猛发展的行业而言(如电商行业、房地产业等),如果按照上述方式进行核定的成本大于实际成本,可以适用这一方法进行税收筹划,以降低应纳税所得额。

  (三)变更被转让公司注册地,争取税收优惠或补贴

  为招商引资,发展中西部地区的经济,国家及地方层面都出台了一系列的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多数经济开发区都出台了财政返还政策。

  按照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股权转让属于“转让财产”所得,应计征 20% 的个人所得税。各地出台的区域性的税收优惠政策或财政返还政策,实际上是降低了实际的税负率。

  2010 年以来,针对上市公司限售股减持,更是一度出现了所谓的“鹰潭模式”“林芝模式”等,一大批股权转让方实现了成功避税,涉及金额高达数十亿元。利用税收优惠或财政返还进行税收筹划的基本做法通常如下:

  第一步,将转让公司的注册地址变更到目标地区,相应地调整经营范围,以满足特定的政策要求,同时与当地政府签署相关书面协议;

  第二步,签署股权转让合同,并按规定进行相应的税务、工商变更,缴纳税款;

  第三步,根据地方出台的政策及双方协议返还部分税款给转让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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