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简称“残保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缴纳的资金。下面我们来聊一聊关于残保金的征收处理问题。
一、什么是残保金?
1、残保金规定中所称的“残疾人”应符合哪些条件?
所称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的人员,或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2、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需要缴纳残保金?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第六条规定: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若未达标,则应当缴纳保障金。
二、关于残疾人就业人数问题
1、用人单位满足哪些条件才能将所安排的残疾人员计入残疾人就业人数?
根据财税〔2015〕72号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2、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人员,如何计算残疾人就业人数?
根据财税〔2015〕72号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3、用人单位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就业人数算用人单位还是劳务派遣方呢?
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第二条、第五条规定:
自2020年1月1日起,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由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将残疾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
三、关于残保金计算问题
1、残保金如何计算缴纳?
根据财税〔2015〕72号第八条规定,残保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计算公式如下:
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注意事项: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可以不是整数。
2、残保金征收标准有上限吗?
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第一条、第五条规定:
自2020年1月1日起,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按照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执行。
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按照所在地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
四、关于残保金优惠政策问题
1、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具体如何适用?
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第三条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具体情形如下:
情形1、1%≤残疾人就业比例<规定比例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情形2、残疾人就业比例<1%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 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还需要缴纳残保金吗?
情形1、2017年4月1日——2019年12月31日
根据《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第二条、第七条规定,
自2017年4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由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20人(含)以下小微企业,调整为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调整免征范围后,工商注册登记未满3年、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可在剩余时期内按规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情形2、2020年1月1日——2022年12月31日
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3、用人单位可以申请减免、缓缴残保金吗?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第十七条规定:
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规定。
不过在适用该项优惠政策时,我们用人单位要注意“最高限额”与“最长期限”两个硬性要求:
用人单位申请减免保障金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1年的保障金应缴额;申请缓缴保障金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