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可以规避分红个税吗?

  很多人为了规避个人所得税绞尽脑汁,在会计这个行当里,流传着这样一种说法:设置个人独资企业作为股东,这种热火朝天的说法究竟能不能取得效果?是否合规合法小编给您分析一下。

个人独资企业可以规避分红个税吗?

  一、什么是个人独资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个人独资企业是一个自然人投资,不是有限责任企业,而个人独资企业中个人财产和企业财产无法分割,风险由一个人承担,而且是无限责任。

  二、个人独资企业如何交税?

  个人独资企业作为独立的经营主体,主要涉及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这两大税种。

  1、增值税 个人独资企业经营范围不同,从事经营活动不同,增值税适用的税率和征收率当然也不同,但增值税缴纳同其他主体并无不同。

  2、个人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不属于法人实体,不涉及法人财产,也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如果产生利润正常申报个人所得税即可。

  三、个人独资企业核定征收政策。

  近年部分地区陆续出台了针对个体户和个人独资企业的核定征收政策。

  举个例子,如果个人独资企业当年度收入100万(不含增值税),如果没有提供成本费用发票,那么全部计算为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100万*35%-65500=284500元;

  如果按照上表中10%应税所得率计算,应纳税额=10万*35%-10500=24500元。节税额度超过90%!!

  节税额的诱惑下,有人建议,那干脆用个人独资企业做企业的股东好了,分红分给个人独资企业也按照核定征收交税岂不是优化力度更大。

  这样做真的可以吗?

  四、分红收入可以核定征收吗?

  上面所说的核定征收针对的都是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所得,适用于个人所得税中的“经营所得”类目,但分红收入在个税中并不属于经营所得。

  那能不能也套用经营所得适用核定征收政策?

  根据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所以结果非常清楚,分红收入必须单独按照20%税率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无论股东是个人还是个人独资企业,还是合伙企业,都没有改变。

  所以利用个人独资企业规避分红个税的想法是无法实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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