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带货个税按核定征收?

  随着直播带货、短视频等新业态的发展,让一部分人开始探索新的就业模式,他们是新兴互联网下第一批灵活就业者,同时也催生出服务于自由职业的新兴用工模式——灵活用工。但同时也衍生出一个问题:主播直播带货如何缴税?

直播带货个税按核定征收?

  01、关于灵活用工

  灵活用工的兴起可以追溯到打车平台的兴起。2012年,包括滴滴、快的等打车软件成立,平台与司机之间的临时用工关系以及税务、薪资处理的相关问题开始凸显。

  简单来说,相比正式工,灵活用工企业不需要缴纳正式工的五险一金,支出名目也不是以人力薪资支出,而是满足某一业务需求的账单。

  但如果企业与临时工直接结算资金,一方面难以获得发票,给财务结算带来困扰;另一方面临时工的收入会被税务部门认为是个人所得,而个人所得根据阶梯定价需要缴纳3%~45%不等的税务,按照现行的收入水平,大部分需要缴纳20%左右的税率,这是非常高的。而通过灵活用工,可能只需缴纳不到8%的相关税务。

  以打车平台崛起的灵活用工需求不断增强,使得国家相关管理部门相应的推出政策响应。

  2013年6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3年第24号),按照公告要求,税务机关将一定程度的放开税务管控,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代征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行为。这为解决灵活用工的税务问题提供了政策依据。

  2014年年初,滴滴和快的打车大战爆发,可以说税务机制的适时改变,开启了灵活用工的新时代,也为中国的移动互联网发展创造良好的基础商业环境。

  而到2018年~2019年之间,企业税务筹划需求增加,和互联网生态不断延伸,自由职业者增加,使得灵活用工增长迅速。

  今年4月初,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网信办发布《关于推进“上云用数赋智”行动 培育新经济发展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将实施灵活就业激励计划。《方案》表明,鼓励发展共享员工等灵活就业新模式,充分发挥数字经济蓄水池作用。

  与此同时,结合国家双创示范基地、国家数字经济创新发展试验区建设,政府鼓励数字化生产资料共享,降低灵活就业门槛,激发多样性红利,支持互联网企业、共享经济平台建立各类增值应用开发平台、共享用工平台、灵活就业保障平台。

  目前灵活用工平台大致分成两类,一类是类似滴滴打车、外卖平台等已经拥有场景,大型企业一般自建灵活用工平台,为其场景服务;另一类则是已经搭建其灵活用工平台,为有灵活用工需求的企业服务,主要是中小型企业。

  其分类主要是由于税务政策的影响,不同地区的税务政策不一样,对于企业处理资金要求也不一样。“一般国税局会给资金流水大的企业单独开通道,而流水小的企业只能依靠灵活用工平台。”

  02、直播带货要怎么缴纳?

  近年来,随着直播带货大热,同时也引发一个新的热议:主播直播带货如何缴税?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厦门税务局官网披露了一封关于《新经济网络视听产业税务创新的提案》的答复函,对网络视听行业和微商,包含网红直播、直播带货等平台新经济的税收征管办法做出明确答复,指出直播带货涉及的个税按核定征收。

  “厦门税务局的这次答复做了清晰的界定,从法理上看是规范的。”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数字经济研究院执行院长盘和林告诉南都记者,厦门的答复函考虑到了不同情况,做了相应回复,具有可操作性。但他同时认为,对直播带货行业的征税还是应有一个包容的态度,除了头部主播,针对中腰部主播的税收政策仍应谨慎、宽容。

  一名浙江的税务工作人员介绍,在具体的日常业务处理中,仍有一些现实的难题待解:如果主播不主动申报,纳税征管就比较困难。此外,为了扶持新业态良好的营商环境发展,税务部门也会谨慎考虑是否向平台发送“风险自查提示”并要求平台自查补税。

  03、税务局明确“核定征收”

  8月19日,厦门市税务局官网披露了一封对政协委员《新经济网络视听产业税务创新的提案》的办理情况答复函,税务局明确表示:直播带货所涉个税按核定征收。

  原文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关于市十三届政协四次会议第4027号提案办理情况答复的函

  尊敬的游东志先生:

  《新经济网络视听产业税务创新的提案》(市十三届政协四次会议第4027号)收悉,该件由我局独办。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办理工作背景

  我局高度重视上述提案,在提案办理过程中,注重加强调查研究,深入了解当前新经济网络视听产业的困难,梳理分析国家出台的新经济网络视听产业相关税收政策。

  二、办理情况

  (一)关于“对自由职业者直接认定为个体工商户”的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个体工商户是指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8号)中第一条第(一)项:“推进平台经济相关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便利化”;《关于支持新业态新模式健康发展激活消费市场带动扩大就业的意见》(发改高技〔2020〕1157号)中第五条第(九)项:“通过网络平台开展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可使用网络经营场所登记个体工商户”。另外根据相关分工,该事项的主要职能部门不是税务部门,我局将做好配合工作,将相关建议转交给市政府相关部门。

  (二)关于“以银行流水作为平台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凭证”的建议

  平台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是按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发布)进行管理的。其第九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提案建议所参照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7〕579号)自2020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三)关于“对网络视听行业和微商按照0.6%征收个税” 的建议

  对于个人取得经营所得,有两种个人所得税征税方式。一种是据实征收,另一种是核定征收;核定征收是指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经济实体在生产经营中,由于各种原因,收入与成本费用难以准确核算、难以取得相关票据的情形。

  核定征收的前提条件之一,是取得的所得是经营所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经营所得的定义,包括了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以及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等。

  网红直播、微商涉及的影视、演出、表演、广告、经纪服务等项目,属于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列明的劳务报酬的项目,个人从事以上项目,应当按照劳务报酬征收个人所得税。网红直播、微商通过网络平台直接销售货物,则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中列明的劳务报酬项目,我局根据其业务实质,符合存在合理的成本费用、有雇工等条件,判断其为“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可按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进行管理,在满足核定征收的其他条件时,可以按照核定征收率进行个人所得税征收。

  三、下一步工作思路

  今后,我局将配合相关部门,推行个体工商户便利化注册等事项,积极支持厦门市新经济网络视听产业发展。同时,关于税前列支凭证的管理以及个人所得税税负等问题,我局也将积极向国家税务总局反映。

  衷心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2020年7月28日

  04、国家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提出不得专门针对某一新兴业态、新型商业模式,组织开展全面风险应对和税务检查。

  据悉,目前网络主播带货主要有三种模式:包括主播个人签订带货协议;主播加入MCN机构后,由机构签订带货协议并与主播分成;或者主播成立个人工作室或公司,与经营实体签订带货协议。

  而主播们的收入一般也由三部分构成:

  一是销售返佣,主播根据带货销售额按比例抽取;

  二是收取“坑位费”,商家需要向主播支付产品进入直播间的入场费;

  三是粉丝在直播间为主播赠与虚拟礼物的收入,在早先的秀场直播、游戏直播中,主播收入主要来源于此,但在带货直播中,这部分收入并非大头。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数字经济研究院执行院长盘和林告诉南都记者,厦门税务局的这次答复做了清晰的界定:“一般网红直播带货服务的理应按劳务报酬所得征收,而通过直播带货销售自有商品类的则在符合核定征收时进行核定征收,是考虑比较合理的,从法理上看是规范的。"

  浙江某地税务局工作人员认为,如果网红主播不主动进行申报,做纳税征管是比较困难的。而且如果纳税主体都是个人,则征管面庞大,将加大税务部门的工作难度。

  所以对于整个直播行业征税还是要有一个包容的态度,对于新经济新业态下的中小微、个体户不可过于苛责,对于集体人员庞大,收入零星且分散的主播来说,核定征收是完全合法合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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