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等相关问题

为标准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方法,公平公正税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及实施办法、《我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条例全文、《个体户税款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条例》(国税总局令第16号发布、国税总局令第44号调整)等税收法规政策法规规章制度要求,融合我国具体,现就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等相关问题公示如下所示:

一、对推行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方法的个体户,其获得的经营所得依照以下计算公式征缴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月(季)核准经营额或收入额(没有所得税)×附征率

附征率按《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附征率表》实行。

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等相关问题

二、对不符查账征收标准的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制企业本人合作伙伴和对公司、机关事业单位承包经营、租赁运营或违法分包、转让的本人,及其不符查账征收标准且未推行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方法的个体户,其获得的经营所得依照以下计算公式征缴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税率

应纳税额=收入总额(没有所得税)×应税所得率

或=成本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应税所得率按《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准应税所得率表》实行。

三、个人所得税经营者运营多业的,无论其对经营范围是不是独立计算,均应依据主营业务新项目明确其可用的附征率或是应税所得率。

四、推行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方法的个体户发票开具额度超出核准的经营额或收入额,或者有在税务局核准预算定额运营地址之外从业生产经营应交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金的,理应向负责人税务局申请办理税务申报,并依规交纳税金。

五、对未办税务变更的普通合伙人经营者,临时性从业生产制造、生产经营获得经营所得(有义务人的以外)代开增值税发票时,依照开票额度(没有所得税)1.3%预征个人所得税。

六、对普通合伙人经营者获得工资薪金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必须 ** 的,在 ** 阶段不预征个人所得税。其个人所得税由义务人按照《个人所得税缴纳审报管理条例(实施)》(国税总局公示2018年第61号公布)要求预扣预缴税款(或代收代缴)和申请办理全体人员全额的缴纳审报。 ** 企业在开票时,理应在税票备注内统一标明“个人所得税由第三方支付公司依规预扣预缴税款(或代收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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