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股份公司的个人股东准备向公司借款500万元买别墅,于2020年10月办理了手续,账务上确认一笔应收款,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这里面有一定的税务风险。
因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并入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因此,500万元的借款汇出之前,应当提前提醒股东,需要先扣下100万元作为分红个税,由公司代扣代缴,实际打给股东的钱应该是400万元。股东一听要交100万的个税,可能就不借了。如果股东还是要借款,被税局稽查后,会损失多少钱呢?
应当补缴的个税=500*20%=100万
因违反税收征管法,交50%至3倍的罚款=50至150万
因交罚款多交的企业所得税=50*25%至150*25%=12.5至37.5万
合计损失72.5万元至187.5万元
如何进行筹划?
由于上述规定是针对一个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向企业借款且未用于生产经营的行为,我们可以从这三方面进行切入:
第一:年底之前将500万元借款进行偿还。
第二:不以个人的名义向企业借款,而是以个人开办的个独企业、家庭企业的名义向企业借款,或者以非投资者的自然人身份向企业借款。
第三:以用于生产经营的名义进行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