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税务筹划后节税1.5亿!!!

案例:税务筹划后节税1.5亿!!!

案例一

甲公司旗下100%控股的乙公司持有几套商品房,原来购置成本1个亿,目前市场售价5个亿。现在乙公司想处理掉持有的房产,如何处理省税?

选择方式一:

资产出售1、增值税=(5亿元-1亿元)*9%=360万元2、附加税费=增值税360万元*12%=43.2万元3、应纳土地增值税=增值额×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率=(转让房地产的收入总额-扣除项目金额)×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率=(5亿元-1亿元-43.2万元)*60%-(1亿元+43.2万元)*35%=20458.96万元4、企业所得税=(5亿元-1亿元-43.2万元-20458.96万元)*25%=4874.46万元5、印花税=5亿元*0.5‰=25万元合计:25761.62万元

土地增值税四级超率累进税率表

级数

增值税与扣除项目金额的比率

税率(%)

速算扣除系数

1

不超过50%的部分

30

0

2

超过50%至100%的部分

40

5

3

超过100%至200%的部分

50

15

4

超过200%的部分

60

35


选择方式二:
股权转让

1、增值税=0元

2、附加税费=0元

3、应纳土地增值税=0万元

4、企业所得税=(5亿元-1亿元)*25%=1亿元

5、印花税=5亿元*0.5‰=25万元

合计:10025万元

税负降低:15736.62万元

提醒

当公司有大额资产需要转让的时候,采取股权转让(股权收购)的方式,税负大大低于资产出售(资产收购)的方式!

参考:

1、《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各类企业单位、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个体工商业户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 )17号第九条规定:  在股权(股份)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公司股权(股份),公司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3、《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中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产权转移书据,按书据所载金额0.5‰贴花。

4、《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第十条规定:“产权转移书据”税目中“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如何划定明确,“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案例二2019年度甲企业取得100万元财政性资金,将其从事研发,当年全部费用化,该年度企业利润总额为500万元(假设无其他纳税调整项目)。选择一:若该企业将财政性资金作为不征税收入,收入不征税,费用不得扣除,也不能加计扣除。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500-100+100=500万元该企业的应纳所得税额=500万元*25%=125万元选择二:若该企业将财政性资金不作为不征税收入,收入要征税,费用税前扣除,可以加计扣除。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500-100×75%=425万元该企业的应纳所得税额=425万元*25%=106.25万元节税:125万元-106.25万元=18.75万元总结:对比可以看出,企业取得用于研发的财政性资金,不作为不征税收入,可以使企业获得更大利益。因此,若企业取得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建议不作为不征税收入,作为应税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形成的费用加计扣除。

案例三

公司按月支付职工2000元的交通补贴,20人*2000元=4万元,已并入工资申报了个税。

选择一:账务处理:借: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4万元贷:银行存款             4万元注意:有14%税前扣除的限制!

选择二:按照工资薪金制度,我们公司按月支付职工2000元的交通补贴,20人*2000元=4万元,已并入工资申报了个税。

账务处理: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薪金 4万元

贷:银行存款           4万元

注意:不存在14%税前扣除的限制。

提醒:建议你公司的交通补贴随同每月的工资在固定时间一起发放,并且公司要制定发放制度留存备案,这种情况下可以计入“应付职工薪酬-工资薪金”中核算,并允许税前扣除。若是单独发放职工的交通补贴,应计入“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中,按照工资薪金总额的14%作为限额来税前扣除。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一、企业福利性补贴支出税前扣除问题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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