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税收洼地通过核定征收节税后,真的没有任何风险吗?

在税收洼地通过核定征收节税后,真的没有任何风险吗?

01案例简介

某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司(以下简称丙公司)成立于2016年6月。股权结构为,1名自然人股东占比49%,一家法人股东(以下简称乙公司)占比51%。经了解,那名自然人股东为另一家房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的代持人,甲公司和代持人签署了委托代持协议。

2018年5月,丙公司开发的第一个项目开始预售,销售形势很好,至2018年底偿还完全部负债后,剩余现金可以再拿新地块儿启动第二个项目的开发。

这时,甲公司财务人员意识到,丙公司将来预计有10亿元税后利润可以供股东分红,但如向自然人股东进行利润分配时,需缴纳巨额的个人所得税2亿元。

甲公司打算用法人股东替换自然人股东,但不知道怎样操作,才能用最低的税务成本实现这一想法。

有财务公司建议他们先在税收洼地注册个人独资企业,然后将自然人的股权平价转让给个人独资企业,再将个人独资企业持有的股权,溢价转让给买家。之后个人投资企业在税收洼地按照3.5%去纳税,财务公司代收2%的手续费就完事了。这样做,就可以节一大笔税。

但交完税以后,真的可以高枕无忧吗?

02案例分析

(一)设立公司未考虑股东身份因素,会有什么麻烦?

1、自然人股东分红时,股东需按照分得红利金额的20%缴纳个人所得税。

2、法人股东分红,属于居民企业间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企业所得税的免税收入。

很显然,如果甲公司当初以法人股东身份与乙公司合作,就不会出现这样的问题了。

3、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增加了反避税条款,无正当理由不分红行为存在被税务机关调整纳税的风险。

(二)甲公司用法人股东替换自然人股东有哪些常用方法?

1、直接股权转让

也就是甲公司通过收购该自然人在丙公司的股权来实现股东替换。

2、自然人股东撤资

就是自然人股东从丙公司撤资,然后甲公司入股丙公司,从而实现股东替换。

3、先增资后转让

甲公司以法人股东身份增资到丙公司,然后甲公司收购自然人股权,从而完成股东替换。

4、把代持阳光化

就是甲公司直接以收回代持人代持股权为理由实现股东替换。

(三)四种方式的优缺点分析

1、直接股权转让

1)优点:不存在法律方面障碍,办理周期短。

2)缺点:项目已经预售,如果按照注册资本平价转让,则纳税金额为0。这样做可行吗?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67号公告规定,自然人股权转让时,需要按市场公允价格确定股权转让价格,否则存在偷税的风险。

2、自然人股东撤资

1)优点:如果能实现低于市场价格甚至能原价撤出的话,可以降低甚至不交个人所得税。

2)缺点:一是撤资的理由难以被税务机关认可;二是办理周期长,甚至有可能最终办不成,最终还得通过股权转让实现,时间拖得越长,股权转让溢价通常会越高。

3、先增资后转让

1)优点:甲公司向丙公司增资,会稀释原股东股权,然后收购自然人股权时存在降低股权转让溢价空间。

2)缺点:较低的股权转让价格可能不被税务机关认可,即操作空间有限。

4、把代持阳光化

1)优点:如果能被税务机关认可,这是最直接的方法。

2)缺点:尽管代持协议在法律上是有效的,但税务机关能认可的可能性极小。按照税务机关观点,不管是否签订委托代持协议,在法律形式上股权持有人发生了变化,就属于股权转让,需要按照股权转让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低价转让股权的正当理由有哪些?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67号公告第十三条规定: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
    1、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   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
    2、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3、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
    4、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03真的可以高枕无忧吗?

实操中,很多案例都是而按注册资本平价转让,这是非常普通的。部分城市在工商变更时,要求税务先行,也有部分城市在办理股权变更时,没要强制要求税务先行,而且事后检查或要求主动进行纳税申报,而大部分人都未申报。

现在,全国代办在税收洼地代为注册个人独资企业进行核定征收的财务公司,在全国像雨后春笋一样,一夜之间就冒出来千千万万,生意相当得红火,钱也很好赚。差不多全国的老板、财务人员现在都懂得在税收洼地注册个体工商户或个独企业来解决高管奖金个税及股东分红个税问题。另外,当有股权转让时,他们的通常做法是,先在税收洼地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有限合伙企业,将自然人股权先平价转让给自己或代理人在税收洼地注册的企业。然后再按正常的市场价格将股权溢价卖给股权收购方,这样就将股权转让的纳税义务由原公司所在地,转化为在税收洼地,再利用税收洼地注册的核定征收的优惠,这样就可以结束了。

这样做,通常有三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是,在原公司所在地进行股权平价转让时,当地的主管税务局怎么看?能不能同意?即使先办理了工商变更手续,但事后有主动申报的义务,如果未来税务稽查,能否一定通过呢?第二个问题是税收洼地股权转让按3.5%核定征收,合不合法?有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通常都是税收洼地的地方政府为了增加财政收入搞出的土政策。这样的土政策,通常都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也是不长远的。经不起国家层面的检查。如事后国家检查,则免不了,省下来的都要吐回去,弄得不好还要接受处罚(这样的事,在全国已经发生多起了)。

核定征收通常的都是对小微企业,对账务不规范、不健全的企业,经营所得进行核定。股权所得是不能够核定的。

第三个问题是,高管奖金个税、股东分红、无票支出这些常见的问题,现在全国一夜之间就冒出来的财务公司,通常给出的所谓的带引号的”税务筹划”方案就是,在税收洼地注册个体工商户或个独企业来解决,你争我降,核定率由原3.5%已降为0.5%,手续费由原2万元已降为一年只收3000元,甚至不收费,只赚洼地税收返还的税金分成。问题是这些问题都是通过签个合同开张发票而已。而一个小公司一年收到的咨询费通常都是几百万甚至几千万,这样做,有合理性吗?有事实为基础吗?符合正常的经营常规吗?其实质就是虚开发票,属典型的偷税行为,而这样的行为在全国已经铺天盖地,一定会引起财政部和国税总局的高度关注。风险非常高,一定要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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