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相同金额的劳务报酬与工资,谁缴纳的个税多?

  最近有网友询问:个税起征点是5000元,为什么有的人收入800元以上就开始交税?就这个问题,笔者作了如下解答。

取得相同金额的劳务报酬与工资,谁缴纳的个税多?

  首先,网友所说的这个“个税起征点是5000元”,应当说的就是“月减除费用5000元”,而正确的说法应当是:取得综合所得(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四项所得)的居民个人,每个纳税年度可减除费用(生计费用)60000元。当然还可以减除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因为,在新个税税制下,居民个人(包括无住所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均为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居民个人取得的属于综合所得项目中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这一项已经没有“每月减除费用”这一概念了。(注:至于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新旧税制过渡期,工资、薪金所得先行执行每月5000元的减除费用标准并适用新税率表属于特殊情形)

  只有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才是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50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月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新税制下,对于居民个人取得的年度综合所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除费用就是每年60000元,哪怕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仅取得了一个月的综合所得,该纳税人在这个纳税年度允许减除的费用也是60000元,而非按取得综合所得的月份每月5000元计算。

  其次,至于“为什么有的人收入800以上就开始交税”这个问题,说是缴税也对,但准确的说,是预扣预缴。

  从2019年开始施行的现行税收政策,对于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实行的是累计预扣预缴;对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实行的是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税款。再具体来细说:

一、对于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以纳税人在本单位截至当前月份工资、薪金所得累计收入减除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和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

其中: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这也就是很多人所误会的“个税起征点是5000元”的缘由。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二、对于取得劳务报酬的纳税人,在预扣预缴税款时,其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按800元计算;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20%计算。再按规定的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的预扣率来计算预扣预缴的个人所得税。

  这就是很多人所误解的“有的人收入800以上就开始交税”的缘由。

  其实,不管预扣预缴时如何计税,所有的居民纳税人每一个纳税年度取得综合所得,到了年底时,所得额都是一样的计算方式。

  因为,从2019年度开始,对于取得综合所得的居民纳税人,每年都有年度汇算。

  也就是最终的计税算法都是:

  居民个人综合所得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综合所得收入额﹣费用60000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符合规定的捐赠。

  举例来说吧,2019年1月至12月,张三从闻涛康泰服务有限公司取得工资20万,李四同样是从该公司取得劳务报酬20万元(不含增值税),两人全年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都一样是4万元,那么,虽然在年度中间,各自预扣预缴的税款会有不同,但是到了2020年(3-6月份期间)经过年度汇算,两人2019年度应缴个人所得税:

  张三取得工资应缴税:

  应纳税所得额=20万-费用6万-其他各项扣除4万元=10万元

  应缴个人所得税=100000×10%-2520=7480元

  李四取得劳务报酬较工薪的应缴税额要少:

  应纳税所得额=20万×(1-20%)-费用6万-其他各项扣除4万元=6万元

  应缴个人所得税=60000×10%-2520=3480元

  张三和李四,在办理年度汇算后,如果年度中间预扣预缴的税款少于上述应缴税额,应补缴税款;如果预扣预缴的税款多于上述应缴税额,则可获得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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