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围有两个层面:一、对谁征税;二、对哪些项目征税。我们来详细了解下!
一、对谁征税
1、居民个人,源于中国境内境外都需要缴税;
2、非居民个人,就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税。
这里边涉及到居民个人与非居民个人的认定、无住所居民个人、非居民的某些特殊要求等,可以看一下《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2019年的35号公告。
二、对哪些项目征税
《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对以上征税范围采取了界定:
(一)工资、薪金所得,指的是个人因就职或受聘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助以及与就职或受聘相关的其他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指的是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含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服务、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三)稿酬所得,指的是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等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指的是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五)经营所得,指的是: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2.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服务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3.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指的是个人拥有债权、股权等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指的是个人出租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指的是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九)偶然所得,指的是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个人取得的所得,难以界定应纳税所得项目的,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某些特殊项目的要求:
1、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助属于工资、薪金的范畴。
2、下列项目不属于工资、薪金收入,不征税:(1)独生子女补助;(2)托儿补助费;(3)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国外来华留学生、军队干部等)
3、对非雇员利用免收差旅费、旅游费等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含实物、有价证券等),按“劳务报酬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4、个人在企业就职、受聘,同时兼任董事、监事的,董事费、监事费与工资合并,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征税;没有在企业就职、受聘的,董事费、监事费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征税。
最后,大家可以看一下个税优惠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