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之核定征收

可用用核定征收的范畴

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要求可以不设定账簿的;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要求需要设定但未设置账簿的;私自消毁账簿或是拒不给予有关材料的;虽设定账簿,但账务错乱或是成本费材料、收益凭据、花费凭据上缺,无法查帐的;产生缴税责任,未按规定的限期申请办理税务申报,经税务机关勒令期限审报,贷款逾期仍不审报的;申报的计税基础显著稍低,又无书面通知的。

个人所得税之核定征收

核定征收的测算

1.定期定额征收:

可用目标:凡不符查账征收标准,又不可以精确计算收益和成本的个体户小区业主和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

计算方式:

应纳税所得额=核准收入总额×核定征收率

2.核定应税所得率征缴

可用目标:凡不符查账征收标准,但能精确计算收益或成本的个体户小区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及其不符查账征收标准的合伙制企业普通合伙人投资人、机关事业单位承揽租赁经营人。

计算方式:

应纳税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

除外

对代开票货品交通运输业税票的个体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制企业按照《国税总局有关代开票货品交通运输业税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问题的公示》(国税总局公示2011年第44号)要求按开发票额度的1.5%预征个人所得税。

对个体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制企业获得经营所得必须 ** 的,开票时税务机关不预征“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

普通合伙人经营者获得劳务报酬所得、稿费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必须 ** 的,开票时税务机关不预征个人所得税。其个人所得税由义务人按照《个人所得税缴纳审报管理条例(实施)》(国税总局公示2018年第61号公布)的要求预扣预缴税款(或代收代缴),并申请办理全体人员全额的缴纳审报。税务机关理应在税票备注内标明:“个人所得税由付款企业或本人依规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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