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定征缴政策法规选编-个人所得税

①《我国个人所得税法条例全文》

第八条

个人所得税的方式,包含现钱、实体、商业票据和别的方式的社会经济权益;所得的为实体的,应当获得的凭据上所标明的价钱测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据的实体或是凭据上所标明的价钱显著稍低的,参考价格行情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的为商业票据的,依据票面价格和价格行情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的为别的方式的社会经济权益的,参考价格行情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第十五条 第三款

从业生产制造、生产经营,未给予详细、精确的缴税材料,不可以恰当测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负责人税务局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或是应纳税所得额。

第十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要求的资产原值,依照以下方式明确:

  (一)商业票据,为买价和购入时按规定缴纳的相关费用;

  (二)房屋建筑,为修建费或购买成本及其别的相关费用;

  (三)土地使用权证,为获得土地使用权证所付款的额度、开发设计土地资源的费用及其别的相关费用;

  (四)机械设备、车船,为购买价钱、运输费用、工费和别的相关费用。

  别的资产,参考前述要求的方式明确资产原值。

  经营者未给予详细、精确的资产原值凭据,不可以依照此条第一款要求的方式明确资产原值的,由负责人税务局核定资产原值。

②《个体户个人所得税记税方法》

第十六条 个体户生产运营主题活动中,理应各自计算生产运营费用和本人、家中费用。针对生产运营与本人、日常生活混合使用无法分辨的费用,其40%视作与生产运营相关费用,准许扣减。

③国家财政部、国税总局关于做好《有关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制企业投资者征缴个人所得税的政策法规》的通告(税务[2000]91号)

第六条(三)投资者以及家庭生活产生的日常生活费用不允许在抵扣。投资者以及家庭生活产生的日常生活费用与公司生产运营费用混和在一起,而且无法区划的,所有视作投资者本人以及家庭生活产生的日常生活费用,不允许在抵扣。

(四)公司生产运营和投资者以及日常生活同用的固资,无法区划的,由负责人税务局依据公司的生产运营种类、经营规模等详细情况,核定准许在抵扣的折旧费费用的金额或占比。

核定征缴政策法规选编-个人所得税

第七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负责人税务局应采用核定征缴方法征缴个人所得税:

(一)公司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法规理应设定但未设置帐本的;

(二)公司虽设定帐本,但账务错乱或是成本费材料、收益凭据、费用凭证上缺,无法查帐的;

(三)经营者产生缴税责任,未依照政策法规的限期申请办理税务申报,经税务局责令改正期限审报,贷款逾期仍不审报的。

第八条第七条常说核定征缴方法,包含核定征收、核定应税所得率征缴及其别的有效的征缴方法。

第九条推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缴方法的,应缴企业所得税额的计算方法如下所示:

应缴企业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或=成本费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应税所得率应按住表政策法规的规范实行:

企业运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范围是不是独立计算,均应依据其主要经营新项目明确其可用的应税所得率。

  第十条推行核定缴税的投资者,不可以享有个人所得税的政策优惠。

④《国税总局有关代开票货品交通运输业税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问题的公示》(国税总局公示2011年第44号)

一、对代开票货运发票的个人所得税经营者,统一按开发票额度的1.5%预征个人所得税。

二、本年度终结后,查帐缴税的代开票货运发票个人所得税经营者,按本公示第一条要求被预征的个人所得税可以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扣减;推行核定征缴个人所得税的,按本公示第一条要求被预征的个人所得税,不可从已核定税款中扣减。

⑤《国税总局关于做好<建设工程业个人所得税征缴管理方法暂行规定>的通告》(国税发〔1996〕127号)

第六条:从业建设工程业的各个单位应设定会计凭证,完善财务管理制度,精确、详细地开展财务核算。对未开设会计凭证,或是不可以精确、详细地开展财务核算的各个单位,负责人税务局可依据其建设规模、工程承包合同(协义)工程款和工程项目竣工进展等状况,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所得额,据以缴税。实际核定方法由县以上(含县市级)税务局制订。

⑥《公司股权转让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管理条例(实施)》(国税总局公示2014年第67号)

第十一条合乎以下情况之一的,负责人税务局可以核定公司股权转让收益:

(一)审报的公司股权转让收益显著稍低且无书面通知的;

(二)未按规定限期申请办理税务申报,经税务局责令改正期限审报,贷款逾期仍不审报的;

(三)转让方没法给予或不予给予公司股权转让收益的相关材料;

(四)别的应核定公司股权转让收益的情况。

第十四条负责人税务局应先后依照以下方式核定公司股权转让收益:

(一)资产总额核定法(二)类比法(三)别的有效方式

⑦《国税总局有关住房出让所得的征缴个人所得税相关问题的通告》(国税发[2006]108号)

二、对出售住宅收益测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经营者可凭原买房合同、税票等合理凭据,经税务局审批后,容许从其出让收益中扣减房子原值、出让房屋全过程中交纳的税款及相关有效费用。

(三)合理费用就是指:经营者按规定具体付款的房屋装修费用、住房贷款利率、服务费、公证费用等费用。

1.付款的房屋装修费用。经营者能带来具体付款室内装修费用的税收统一发票,而且收据上所述付款方名字与出让房屋所有权人一致的,经税务局审批,其出让的住宅在出让前具体造成的室内装修费用,可在下列規定占比内扣减:

(1)已买公有住房、经济实用房:最大扣减额度为房子原值的15%;

(2)商住楼以及他住宅:最大扣减额度为房子原值的10%。经营者原买房为装修房,即合同书标明楼价款中带有装修费用(铺设了木地板,安装了卫浴洁具、厨具设备等)的,不可再反复扣减室内装修费用。

⑧《国税总局有关住房出让所得的征缴个人所得税相关问题的通告》(国税发[2006]108号)

三、经营者未给予详细、精确的房子原值凭据,不可以恰当测算房子原值和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要求,对其推行核定缴税,即按经营者住宅出让收益的一定占比核定应缴个人所得税额。实际占比由省部级地税局或是省部级地税局受权的市级地税局依据经营者售卖住宅的所在地区、所在位置、修建時间、建筑类型、住宅均值价格水平等要素,在住宅出让收益1%~3%的力度内明确。

⑨《国税总局实施意见限售股出售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征缴管理方法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8号)

2.经营者的自主审报结算

  经营者依照具体出让收益与具体计算成本出的应纳税所得额,与证劵组织预扣预缴税款税款有差别的,经营者应自证劵组织代缴并解缴税金的次月1日起3个月内,到证劵组织所在城市负责人税务局明确提出结算申请办理,办理结算审报事项。经营者在要求时间内未到负责人税务局申请办理结算事项的,限期期满后税务局不会再申请办理。

  经营者申请办理结算时,应依照收益与成本费相符合的标准测算应纳税所得额。即,限售股出让收益务必依照具体出让收益测算,限售股原值依照具体计算成本;假如经营者无法给予详细、真正的限售股原值凭据,不可以恰当测算限售股原值的,负责人税务局一律按限售股具体出让收益的15%核定限售股原值及有效税金。

⑩《国税总局有关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缴管理方法的通告》(国税发〔2010〕54号)

(三)加强范围比较大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制企业和个体户的生产制造、经营所得征缴管理方法

  1.加强做账管理方法。负责人税务局应催促经营者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要求设定帐本。对不可以设定帐本的,应依照税收征管法以及实施办法和《国家财政部国税总局关于做好〈有关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制企业投资者征缴个人所得税的要求〉的通告》(税务[2000]91号)等相关要求,核定其应税所得率。注册税务师、会计、刑事辩护律师、资产报告评估和房地产估价等公证类中介服务不可推行核定征缴个人所得税。

11、《国家财政部国税总局 ** 有关个人转让上市企业限售股所得的征缴个人所得税相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税务〔2010〕70号)

三、应纳税所得额的测算

  (一)个人转让第一条要求的限售股,限售股所相匹配的企业在证劵组织技术性和规章制度提前准备进行前发售的,应纳税所得额的测算依照税务[2009]167号文档第五条第(一)项要求实行;在证劵组织技术性和规章制度提前准备进行后发售的,应纳税所得额的测算依照税务[2009]167号文档第五条第(二)项要求实行。

  (二)本人产生第二条第(一)、(二)、(三)、(四)项情况、由证劵组织缴纳税金的,缴纳税金的测算依照税务[2009]167号文档要求实行。经营者审报结算时,具体出让收益依照以下标准测算:

第二条第(五)项的出让收益依照具体出让收益测算,出让价钱显著稍低且无书面通知的,负责人税务局可以根据协义签署日的前一股票交易时间该股收盘价格或其他有效方法核定其出让收益;第二条第(六)项的出让收益以司法部门实行日的前一股票交易时间该股收盘价格测算;第二条第(七)、(八)项的出让收益以转让方获得该股时付款的计算成本。

五、本人拥有在证劵组织技术性和规章制度提前准备进行后产生的拟上市企业限售股,在企业上市前,本人应授权委托拟上市企业向证劵备案清算企业给予相关限售股成本费原值详细信息,及其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对该材料出示的公证汇报。贷款逾期未给予的,证劵备案清算企业以具体出让收益的15%核定限售股原值和有效税金。

1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税总局公示〔2011〕39号)

二、公司转让代本人拥有的限售股缴税问题

  因股权分置改革导致缘由本人注资而由公司代拥有的限售股,公司在出让时按下列要求解决:

  (一)公司转让以上限售股获得的收益,应做为公司应税收入测算缴税。

  以上限售股出让收益扣减限售股原值和有效税金后的账户余额为该限售股出售所得的。公司无法给予详细、真正的限售股原值凭据,不可以精确测算该限售股原值的,负责人税务局一律按该限售股出让收益的15%,核定为该限售股原值和有效税金。

  按照此条要求进行缴税责任后的限售股出让收益账户余额转交给具体每个人时不会再缴税。

13、《国家财政部国税总局有关证劵组织技术性和规章制度提前准备进行后个人转让上市企业限售股相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告》(税务〔2011〕108号)

四、新上市企业在申办股权初始登记时,的确没法给予相关成本费原值材料和公证汇报的,证劵备案清算企业在进行股权初始登记后,将不会再接纳新上市企业审报相关成本费原值材料和公证汇报,并按照规定以具体出让收益的15%核定限售股成本费原值和有效税金。

五、本人在证劵备案清算企业以非交易过户方法申请办理应缴税未公开限售股产权过户备案的,受让方所获得限售股的成本费原值依照转让方完税凭证、《限售股出售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结算申报单》等原材料明确的出让价钱开展明确;如转让方股票账户为组织帐户,在受让方再度出让该限售股时,以受让方具体出让收益的15%核定其出让限售股的成本费原值和有效税金。

七、针对本人拥有的新上市企业未公开限售股被司法部门划扣至别的本人股票账户,如我国有权利机关单位规定申请强制执行但无法给予完税凭证等原材料,证劵备案清算企业在执行告之责任后给予执行异议,并在受让方出让该限售股时,以其具体出让收益的15%核定其出让限售股的成本费原值和有效税金。

14、《财务部国家税务总有关个人所得税法改动后相关政策优惠对接问题的通告》(税务〔2018〕1 ** 号)

三、有关保险代理人、证券经纪人提成收益的现行政策:保险代理人、证券经纪人获得的提成收益,归属于工资薪金所得,以没有所得税的收益扣减20%的费用后的账户余额为总收入额,收入额减掉展业成本及其附加税费后,划入当初综合所得,测算交纳个人所得税。保险代理人、证券经纪人展业成本依照总收入额的25%测算。

国税发[2000]149号《国税总局有关法律事务所从业者获得收益征缴个人所得税相关业务流程问题的通告》

五、做为法律事务所员工的刑事辩护律师与法律事务所按照规定的比率对收益分为,法律事务所不压力刑事辩护律师申请办理案子开支的费用(如差旅费、教材费、通信费及聘用工作人员等费用),刑事辩护律师当月的分为收益按此条第二款的要求扣减申请办理案子开支的费用后,账户余额与法律事务所发送给的薪水合拼,按“薪水、薪酬所得的”应纳税额新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刑事辩护律师从其分为收益中扣减申请办理案子开支费用的规范,由各省部级地税局依据本地刑事辩护律师申请办理案子费用开支的一般状况、刑事辩护律师与法律事务所中间的收益分为占比以及他有关参照要素,在刑事辩护律师当月分为收益的30%占比内明确。

15、《有关建设工程业跨地区外地工程项目工作工作人员个人所得税征缴管理方法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

跨省异地施工单位应就其所支付的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凡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1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个人取得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8号)

四、纳税人如不能提供合法、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财产原值的,按转让收入额的3%征收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拍卖品为 ** 物部门认定是海外回流文物的,按转让收入额的2%征收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1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 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

三、个人转让限售股,以每次限售股转让收入,减除股票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即:

  应纳税所得额=限售股转让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税费)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本通知所称的限售股转让收入,是指转让限售股股票实际取得的收入。限售股原值,是指限售股买入时的买入价及按照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合理税费,是指转让限售股过程中发生的印花税、佣金、过户费等与交易相关的税费。

  如果纳税人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的,不能准确计算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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