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税收优惠

  全面营改增后,增值税成为每个企业必须面对的问题,与所得税相比,增值税的筹划空间较小,但其实国家针对增值税也出了不少优惠政策,今天我们就来了解下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增值税税收优惠

  一、增值税起征点

  (一)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包括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不包括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

  1. 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2. 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十七条 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

  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二)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十七条,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免税优惠政策

  (一)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二)其他个人(自然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5号)

  三、增值税的扣减

  (一)退役士兵创业就业

  《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

  1.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

  2. 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

  (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

  重点群体是指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

  1.对重点群体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

  2.对企业招用重点群体人员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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