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明是家企业,为何能被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营改增全面推行经常有人问:建筑安装企业异地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作业(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为什么能被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首先来讲,就所得税而言,企业纳税人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纳税人缴纳个人所得税,这是基本规则。

建筑安装业的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和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承揽建筑安装工业工程作业的单位和个人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应在向个人支付收入时依法代扣代缴其应纳的个人所得税。

从事建筑安装业的工程承包人、个体户及其他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具体又分三类情形:

1. 其从事建筑安装业取得的所得,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承包建筑安装业各项工程作业的承包人取得的所得,应区别不同情况计征个人所得税:经营成果归承包人个人所有的所得,或按照承包合同(协议)规定、将一部分经营成果留归承包人个人的所得,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征税;以其他分配方式取得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2. 从事建筑安装业的个体工商户和未领取营业执照承揽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建筑安装队和个人,以及建筑安装企业实行个人承包后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经济性质的,其从事建筑安装业取得的收入应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3. 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作业的其他人员取得的所得,分别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和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由于建筑安装业的行业特点,建筑安装业跨省、市(实务中还可能细化至区、县)异地从事建筑安装服务(以下简称“异地施工”)涉及的个人所得税问题,是实务中最为纠结的问题之一,其工程作业人员的个人所得税征收,应遵循几个原则:

1. 异地施工的工程项目,由建筑安装企业派驻施工地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以下统称“工程作业人员”)在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该建筑安装企业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 建筑安装企业通过劳务派遣公司聘用劳务人员,在异地施工的工作期间,聘用的劳务人员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劳务派遣公司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3. 异地施工单位应当就其所支付的工程作业人员的工资、薪金所得,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的地税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凡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的地税机关不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据此,建筑安装企业对于派驻施工地的工程作业人员的工资薪金个所得税,如果实行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则不得对该部分工资、薪金应缴的个人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也就是应按照据实计算的个人所得税,进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并解缴代扣的个人所得税。

但是,如果建筑安装企业对于其派驻施工地的工程作业人员应缴的工资薪金个所得税,没有进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施工地的地税机关很有可能将对该部分个人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当然,在施工地缴纳该项个人所得税后,该建筑安装企业所在地的地税机关不得对上述异地工程作业人员已纳税工资、薪金所得重复征税。

从事异地施工项目的建筑安装企业,应及时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按规定向经营地的国税机关进行报验(纳税人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跨区、县、县级市从事施工项目的,是否实施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税务机关自行确定),同时应就其所支付的工程作业人员的工资、薪金所得,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的地税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从而减少涉税风险。

此外,按照对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规定,从事建筑安装业的单位和个人应设置会计帐簿,健全财务制度,准确、完整地进行会计核算。对未设立会计帐簿,或者不能准确、完整地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和个人,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其工程规模、工程承包合同(协议)价款和工程完工进度等情况,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据以征税。具体核定办法由县以上(含县级)税务机关制定。

在实务中,对于此类采取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一般都是按施工项目的建筑服务销售额(也就是工程款),依照征收率(1.2%,1.5%不等)计算征收(附征)个人所得税。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建筑安装工程项目,经营成果归承包人个人所有的所得;或按照承包合同(协议)规定、将一部分经营成果留归承包人个人的所得,属于税法规定的“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其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应为承包、承租的经营者,而非建筑安装企业。

鉴于建筑安装企业的经营模式复杂多样,其涉及的所得税问题,建筑安装企业应多与施工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准确、详细地了解当地的征管规定,从而尽量减少和防范涉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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