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中小微企业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呢?99企帮小编给您梳理了以下9点,快收藏起来吧

中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一、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01优惠政策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第2号公告)

  02延缓缴纳政策

  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小型微利企业在2020年剩余申报期按规定办理预缴申报后,可以暂缓缴纳当期的企业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在预缴申报时,小型微利企业通过填写预缴纳税申报表相关行次,即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延缓缴纳政策。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2020年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01免征政策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02减征政策

  自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

  三、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附加费、地方教育附加优惠政策(小规模纳税人)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税额的50%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按规定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优惠政策。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江苏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贯彻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苏财税〔2019〕15号)

  四、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免税政策(四大行业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住宿餐饮、文体娱乐、交通运输、旅游等行业纳税人,暂免征收2020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暂免征收2020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文件依据:《江苏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有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公告》(苏财税〔2020〕8号)、《江苏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有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苏财税〔2020〕18号)

  五、房产税优惠政策(以小规模纳税人为出租对象)

  自2020年1月1日至南京市疫情结束当月,国有企业出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给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且房租收取实行“一免两减半”(指免收1个月房租、减半收取2个月房租)的,根据实际收取的房租收入减免房产税;其他非国有单位、企业和个人出租非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给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且房租收取比照国有企业“一免两减半”的,房产税减免参照执行。

  文件依据:《南京市关于对参与疫情房租减免的纳税人给予房产税困难减免的实施细则(试行)》(宁税发〔2020〕10号)

  六、社会保险费

  01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

  免征2020年2月至12月(共11个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

  2020年2月至6月(共5个月)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含生育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缴费率由9%下调至4.5%。

  文件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南京市医疗保障局 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阶段性减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宁医发〔2020〕23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9号)

  02延缓缴纳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继续缓缴社会保险费至2020年12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文件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9号 )

  七、文化事业建设费

  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60号)

  八、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

  对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按规定免征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自2019年7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指所属期),暂缓收缴工会经费。

  文件依据:《江苏省总工会关于进一步明确小微企业暂缓收缴工会经费的通知》(苏工办〔2019〕73号)

  九、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对在职职工总数30 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保金。

  文件依据:关于印发《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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