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那些事

  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范围有哪些?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薄的;

  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6、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提醒:明显偏低的标准,一般为公允价格的70%。由于企业的经营需要,进行商品和服务的折扣、折让,是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企业要有相应的证据证实,如合同、内部批文等。

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那些事

  二、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情形有哪些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四条 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具体情况,对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核定应税所得率或者核定应纳所得税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其应税所得率:

  1、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的;

  2、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的;

  3、通过合理方法,能计算和推定纳税人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总额的。

  纳税人不属于以上情形的,核定其应纳所得税额。

  三、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方法

  第五条 税务机关采用下列方法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1、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

  2、按照应税收入额或成本费用支出额定率核定;

  3、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测算核定;

  4、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采用前款所列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的,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采用两种以上方法测算的应纳税额不一致时,可按测算的应纳税额从高核定。

  提醒:这里给了税务机关很大的自由裁量权。笔者见过规模上百亿的知名企业采用核定收入的情形。对于机构所在地的部分税务机关来说,可能会存在不是根据企业账簿设置和财务核算的完善程度,而是会比较核定征收和查账征收两种方式下税款的入库的大小来选择。伴随着对纳税人服务意识的不断提高,这种情形已经越来越少。

  四、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常见问题

  1、定率核定的企业,经营多个业务时,如何确定应税所得率

  实行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由税务机关根据其主营项目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

  主营项目应为纳税人所有经营项目中,收入总额或者成本(费用)支出额或者耗用原材料、燃料、动力数量所占比重最大的项目。

  PS:其中一个税收筹划,是把低应税所得率的项目放在营业执照的第一项,以利用核定征收少交所得税。其实是按占收入和成本占比来核算主营项目,不要自欺其人。

  2、企业由查账征收变更主核定征收,是否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企业征收方式由查账征收改为核定征收,其实行核定征收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不得用于弥补此前年度发生的尚在法定弥补亏损期内的亏损;此前实行查账征收期间发生的亏损可以结转,用以后再次采取查账征收方式年度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弥补期限应自发生亏损年度的次年起连续计算,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五、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风险提示

  1:关注地方管理实施办法。

  现在省级税务机关对于所得税核定征收一般都有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如河北国地税2016年1号公告《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其中的重点条款有:第八条 纳税人由核定征收方式调整为查账征收方式后,不得再实行核定征收方式,存在本办法第四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除外。

  第十七条 (市、区)税务机关对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纳税人实行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方式的,应经局务会集体审议决定:

  (一)上一年度应税收入在500万元以上的;

  (二)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以上的。

  PS:对于收入和注册资本较大的企业,决定权收归局务会。

  2:关注所得税与增值税的协同。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要求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而所得税核定征收的条件是账簿不健全或不能准确提供税务资料;原则上一般纳税人要求必须查账征收的。

  3:关注所得税与土地增值税的协同。

  如河北地税发[2016]102号《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认定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征收方式应参照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同一纳税人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征收方式原则上应与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保持一致;如果清算属期内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发生变化,土地增值税原则上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如有特殊情况,两者征收方式不一致,由县(市、区)局局长办公会批准,并报市局税政一科(处)备案。

  假定一个房地产企业延续核实征收,其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按16%,实际所得税贡献率为16%*25%=4%,增值税及附加税假定税负率为5.6%,土地增值税为3%,几大主体税种占收入的比值为12.6%(4%+5.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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