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是一类独特的企业,它由《个人独资企业法》来要求,投资者承担无限责任,与个体户十分相似,但与个体工商户,它能够有自身的名字、招牌等。
有限公司自然人个人独资,规范叫法是一人有限公司,它由《公司法》要求,正常情况下与一般有了限责任公司一样,只承担有限责任,股东与公司相分离。因为它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因此 ,《公司法》非常规定,它务必每年出审计报告。与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区别并不大。
这两大类公司,假如倒闭时不能偿还的钱高过公司本身的资产,无力偿还,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务必承担连带的偿还责任。而有限公司,包含一人有限公司,则把公司赔完就完,投资者沒有责任。
因此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与有限公司的投资者对比,责任与风险更大,因此 其权利也就更大,能够立即管理公司。而有限公司务必根据股东会→董事会→经理,来管理公司。投资者还可以更便捷地撤回资产。
个人独资企业因为与个人联系紧密,因此 ,其所得视作个人所得,交个人所得税,不交企业所得税。一人有限公司,交企业所得税。
区别以下:
投资主体不一样:公司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就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是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就是指按照此方法在中国境内开设,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资产为投资者个人所有,投资者以其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运营实体。
转投资不一样:针对一个自然人股东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对外开放开展投资时,不可以投资开设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在转投资层面则彻底沒有限定,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个人彻底能够根据受让股份或购买股票的方法变成别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民事责任承担主体不一样: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中,民事责任的承担主体有二,一为公司,二为股东。个人独资企业的民事责任承担主体则看起来比较单一,依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第18条的要求,“投资者以其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民事责任承担方法不一样,也是实质的不一样。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对债权人承担有限责任,个人独资企业对债权人则承担无限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的优势有三点:
第一,成立容易。比如,不用与别人商议并获得一致,只必须非常少的注册资金等;
第二,保持个人独资企业的固定成本较低。比如,政府部门对其监管较少,对其经营规模也没什么限定;企业内部协调较为容易。
第三,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的开设条件:
1.投资者为一个自然人,且只可以是中国公民
(1)投资者只可以是自然人,不包括法人。
(2)投资者只可以是中国公民,不包括港、澳、台同胞。
(3)公务员、党政机关领导人员、法官、检察官、警官、商业银行工作员等,不可投资开设个人独资企业。
2.有合理合法的企业名字:个人独资企业的名字中不可以出現“有限”、“有限责任”或是“公司”字眼。
3.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地和必需的生产运营条件
4.必须的从业人员
3.有投资者申报的出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