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税务筹划,千万别被骗了

不久前前几天我和一位民企小老板聊天,问了我一个关于税收筹划的问题,营改增后该老板痛感税负增加,这位老板就找了一位所谓得高人出点子想把这税负降低点。

这位高人,收了他5000块钱,出了个主意。他说增值税是中央地方共享税,中央大头,地方收小头。中南海咱没关系,所以中央那部分不要想了,但地方上有呀,可以向地方税务局申请,把交了的税再退回来。

老板问我怎么才能向地方税务局申请把税退回来?

这哪里是税收筹划,就是明骗了。

增值税退税是有明确项目的,要想退税要看企业身处什么行业,经营什么项目,符合政策当然可以申请,不符合,你再找关系也没用,与中央收多少,地方收多少根本没有关系。

基本常识都没弄清也敢搞筹划,还真有人信,可见税收知识的普及任重道远。

什么是税务筹划,千万别被骗了

国内税收筹划按风险高低可以分成三类:

高风险的说是筹划其实近似偷税漏税,枉顾法律规定,抓不到就吹自己手段高超,抓到了企业被罚造成巨大损失。

低风险的更像是一种税收知识的普及,因为税法专业性强,更新快,很多优惠政策一般人都不知道,根据行业不同,让企业享受应得的优惠政策,也算是提供了税收服务,但说是税收筹划就有点勉强。

真正的税收筹划是有定义的,即“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尽可能取得节税的经济利益。”

注意“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所以骗税不是筹划。“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强调要有辅助手段,仅仅靠掌握的税收优惠政策争取企业权益也不能算严格意义上的税收筹划。

真正的税收筹划是由一系列围绕税法规定的经营活动组成的,是一种既不合法,也不违法的行为。

不合法也不违法注定了税收筹划要游走于法律的灰色地带,这往往也会带来一定风险。

因为我国的税务稽查机关擅长使用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直接判定企业是否应该纳税、纳多少税、罚多少款。秀才遇到兵,有理说不清,加上打擦边球的企业本就有点心虚,最后还是筹划失败。

实务中就有企业搞过个人所得税筹划,因为老板从企业分红要交个人所得税20%,比例不低不想交,就有人出主意把分红的账务处理改成老板个人对公司的借款,借款最多算无偿占用,不用交个税。

但税务一稽查,直接判定股东个人无故从企业借款且长期不归还的,视同股东分红,不仅要交个税,还要补滞纳金和罚款。

高明的税收筹划会有一个团队进行运作,团队有经验丰富的税务师、会计师、律师。往往会花上几年的时间,通过专业知识把方方面面都想到做到。要是理论知识不够,说了你也不明白到底是怎么回事。

我最近就在研究一家上市公司运作的税收筹划,手段之复杂、筹划成本之高、所得利润之大都称得上经典,这里说出来供大家分享(因为筹划还没结束,结果还有不确定性,这里就不说名字了)。

背景:上市公司,有大量上世纪划拨的房产土地,上市后转为出让性质,成本价入账,价值高但账面值极低;上述房产土地虽改为出让性质但政府有指定经营范围,不能随意改作他用;因种种原因现处于企业所得税减免期,减税期即将到期。

面临的问题:

业绩增长乏力,管理层面临压力;

企业所得税减免即将到期,企业税负将会快速加大;

3、企业因扩张需要极需大笔资金注入;

目标:企业要想快速获得大笔资金同时增加利润,最好的办法就让出售手上持有的房产,因为房产是几十年前所得,账面价值几乎可以忽略不记,按市场价出售可以获得巨额利润。

但出售房产要交纳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最高部分可达增值额的60%,还有25%的企业所得税,不算其他光这两项就得去掉大半的利润。

所以企业必须抢在免税期结束之前把问题解决。

筹划方案大致如下:

第一步:把房产打包投资成立一家子公司;

解析:根据税法相关规定,以房产土地投资投资入股的免征土地增值税(从事房地产开发除外),所以第一步免掉了土地增值税。

第二步:将子公司的股权出售给另一家企业;

解析:转让股权获得的投资收益当然要交企业所得税,但该上市公司处于免税期,又免掉了企业所得税。

第三步:以租赁形式把房产从购买方租回。

解析:这是最关键也是最复杂的一步,因为出售的房产是有指定用途的,购买方根本无法使用,上面的股权交易实际就是双方协商的结果,目标就是了避税和融资。公司还要把已出售的房产租回继续经营,否则政府就会出面制止。

问题是如果直接从购买方手里把自己刚刚出售的房产租回且租金明显高于市场价,从会计上就变成了售后回租,形式上是出售,实质上是融资,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就不能确认房产销售收入和利润,当然也就谈不上下一步的筹划。

该公司的办法是降低回租价格,对外声称租金与房产周边价格相当,所以是经营性租赁,不能视为融资行为。

但实质上,该公司的控股母公司私下为购买方进行了无偿的信用担保,从银行套取了大额资金,购买方收购股权的资金其实就是来自母公司担保。

至此各方获利和损失情况如下:

购买方:实际上购买方没有动用一分钱的自有资金,收购资金全部来自银行贷款,而资金利息从房产租金收入中支出,差额就是利润,这是空手套利的常用手法。

出售方:通过上述一系列的运作,实现了套现的目标,避免了巨额的土地增值税,利用时间差和自身的优惠政策同时免缴了企业所得税。待免税期结束,租金成本还可以用于应纳税所得额的抵扣,以后几十年都可获益。

控股公司:所有交易的实际策划人,通过上述重组调节了利润,节约了税款,操纵了股价,可谓一举三得!

国家税务机关:损失了税款

当然风险也是很明显的,一旦有人掌握了充分的证据,把控股公司给购买方提供的担保等协议拿出来与股权出售联系到一齐,就能发现这实质上就是由控股公司主持的一次房产售后回租行为,且有关联交易的嫌疑。被否的风险是存在的!

通过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再高明的税收筹划都有一定的风险和不确定性,成功的关键在于专业知识的掌握和运用、信息的不对称和一点点或真或假的运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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