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的6种合理避税方式

  01、加计扣除(研发费、残疾人工资)

  ①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注意:企业委托境外的研发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 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2/3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②企业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纳税调减,不影响会计利润,不影响计算三项经费的工资总额)

企业所得税的6种合理避税方式

  02、加速折旧

  缩短年限——不能低于规定年限的 60%方法——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

  (1)设备、器具等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规定。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2)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固定资产:

  ①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

  ②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03、减计收入

  按90%减计收入,是指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 90%计入收入总额。

  04、抵扣所得额——70%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05、税率式优惠

  (1)未设机构的非居民企业——10%

  非居民企业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的下列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2.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3.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所得

  【提示】股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财产转让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15%

  (3)小型微利企业——20%

  符合条件:上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具体税收优惠: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06、税额式优惠

  (1)免减税额:技术转让所得+农林牧渔

  ①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 500 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 500 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提示】技术转让所得,不是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相关税费

  ②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2)免三减三:

  公共基础设施+节能环保(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年度)

  (3)免二减三或免五减五:

  软件产业+集成电路产业(自获利年度起)

  (4)抵免税额——10%(购置节能环保设备)

  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提示】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如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抵扣,其专用设备投资额不再包括增值税进项税额;如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其专用设备投资额应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企业购买专用设备取得普通发票的,其专用设备投资额为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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