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变更投资人应当如何缴个税?

  我是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想换成另外的投资人,请问在更换投资人如何缴个人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变更投资人应当如何缴个税?

  我们先看看个人独资企业相关的法律法规: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个人独资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企业住所、经营范围,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个人独资企业变更投资人姓名和居所、出资额和出资方式,应当在变更事由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个人独资企业因转让或继承致使投资人变化的,个人独资企业可向原登记机关提交转让协议书或者法定继承文件,申请变更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六条 个人独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一)投资人决定解散

  (二)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三)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七条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

  可见,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是可以变更的,这种变更属于企业经营存续期间的变更,企业并未解散,不属于新企业的产生、原企业的消灭,不影响企业对外享受权利、履行义务和承担责任,在工商和税务上不是必须办理注销登记,所以投资人变更不属于清算,不走清算程序,那么税务上是否按清算处理业界一般存在着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按清算处理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第四条 第五条 个人独资者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这里的生产经营所得,包括企业分配给投资者个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第十六条 企业进行清算时,投资者应当在注销工商登记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结清有关税务事宜。企业的清算所得应当视为年度生产经营所得,由投资者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清算所得,是指企业清算时的全部资产或者财产的公允价值扣除各项清算费用、损失、负债、以前年度留存的利润后,超过实缴资本的部分。

  根据以上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在变更投资时,应当将企业的全部资产进行清理、核实、计算出所有资产的公允价值(或评估价值),减去各项负债、清算费用、损失(计入损益的除外)、以前年度利润、实收资本后,按生产经营所得缴个税。

  例如:A个人独资企业要变更投资人,A在2019年1月1日的资产状况如下:

  资产总额1000万元,其中房屋帐面价值600万元,公允价值800万无形资产帐面价值50万,公允价值100万其他资产帐面价值350万元,公允价值350万负债帐面价值500万,公允价值500万所有者权益帐面价值与公允价值都是500万,其中实收资本200万,未分配利润300万。

  A企业清算所得=800+100+350-500-300-200=250万

  应缴个税=250*0.35-6.55=80.95万

  第二种观点:按财产转让处理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1号一、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款项合计数-原实际出资额(投入额)及相关税费

  根据以上规定,个人在变更投资人时,应将取得的全部收入扣减原实际出资及转让过程中的相关税费后,按20%的税率计征财产转让所得的个税。

  例如:仍以上例

  A在变更投资人时,原投资人取得收入假定500万,变更时没有其他税费。则投资人应当缴的个税=(500-200)*20%=60万元。

  以上两种观点对企业资产清算的程度,个税的计算过程,科目,计算结果都是不一样的。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第三十一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归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投资人在转让企业作投资人变更时取得的收入有可能会用于清偿企业不足清偿的部分,清偿完所有的债务后才是投资人的所得。

  如果按第二种观点只扣除原实际缴纳的资本金及转让过程中的税费,这不尽合理,应同时再扣除企业没有清偿完的债务。同时,资产增值后转让企业的,增值部分也没有计税,如案例中的房屋与无形资产共增值250万元,按第二种观点计税,增值的250万如没包括在转让收入的500万中,则投资人的所得少计了增值的部分,就不完整,也不合理,按清算才能把投资人隐形的债务、资产的溢价等全部穷尽,按实际所得缴个税,所得高的多缴,所得低的少缴,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的杠杆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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